深入调查,发现线索
深圳环猎调查网:使“黑箱白箱化”的过程也就是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发现与解决问题都需要情报,需要线索。任何一个案件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内容和过程,同时也存在着普遍适用的一般规律。盗窃案无论是监守自盗、入侵作案或内外勾结,总要使用一定的工具,在现场留下一定的痕迹,总要有一个化赃、销赃的过程。诈骗犯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也总要留下一定的文字、本专业、实物,留下自己的体貌特征,从而留下了线索,藉此,侦探便可咬住不放。
从作案者的形象特征和体貌特征入手发现线索: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不管怎样乔装掩饰,都不可避免地将一定的形象特征暴露在当事人、目睹者的面前。有些特征:性别、长相、身高、声音、指纹、某些伤痕、痣瘢等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的特点,对发现和甄别案犯提供了重要线索。发现线索的途径是走访当事人、知情人、目击人,通过辩认发现作案人,或者通过追忆描绘案犯的形象和体貌特征,进行深入调查。
从痕迹、物证入手发现线索:
痕迹、物证的发现与提取主要来自于对作案现场的勘察,也来自于其他现场或人证。罪犯在作案现场使用作案工具留下痕迹,因遇到反抗,在撕打搏斗中留下衣物碎片、纽扣、鞋帽、毛发、污物,为擦去身上的血污、油污、泥污,留下纸片、手帕、手套,仓促逃离时留下作案工具,都可以成为重要的物证。有些东西也可能是从其他现场带到作案现场的,如泥土、锯末、劳动工具等。这些物证和案犯留在作案现场的手印、脚印、工具痕迹一经发现,都可以成为从物到人侦察、追踪、辨认罪犯的有力线索和证据。
从采取紧急措施入手发现线索:
抢却案、盗窃案、绑架案等,具有流窜作案、跳跃作案的特点,罪犯一经得手便逃离现场,容易在现场留下脚印、手印、作案工具、车辆印痕和目击证人等,一经发现应采取紧急围追堵截措施,拦截罪犯并于沿途中补充发现新的线索。
从因果关系入手发现线索。
一些案件,如情杀、投毒、放火、爆炸、绑架人质等,受害者所以受害往往事出有因,罪犯作案前与受害者已有所交往或发生过冲突,对此不乏知情人目睹人。作案人、受害人事前、事后也可能有所流露,留下笔记、信件、向人诉说等,藉此而发现线索。从查找赃物入手发现线索 拦路抢却、拦路强奸、流氓犯罪等一些案件的惯犯,在作案时间、作案处所、作案手段上,往往具有连续作案、重复作案的特点,可通过守候、缉查、检索档案等方法发现线索。
从作案手段手法入手发现线索 抢劫案、盗窃案、走私、贩毒等案件的惯犯,在长期的犯罪活动中,往往形成比较定型的作案方法和活动方式;在选择作案工具、破坏目的物、障碍物的方法、手段上也带有明显的个0人特点,从而形成重要的破案线索。
从控制外伤入手发现线索.
一些案犯作案时因受害人的反抗,保卫人员的狙击而带伤逃遁,因为伤痛和失血而留下痕迹,不能跑得很远,也可能到医院求医治伤从而下线索。
从作案时间入手发现线索.
罪犯的作案时间可以从受害者和周围群众的反映中得到确认,也可以从打坏的钟表、留有余热的茶杯及尸体解剖中得到确认,涉嫌人有无作案时间是重要线索。从内线入手发现线索.
在有组织犯罪活动中,由于组织严谨,计划周密和善于掩护伪装,迟迟不能破案,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可以采取打入犯罪组织内部的方法调查取证。从并案侦察入手发现线索.
一些案件因线索证据有限而不能破案,通过并案侦察,从相类似的案件中,从涉嫌人的体貌特征、作案方法的对比研究中发现线索,达到并案侦破的目的。
从犯罪心理痕迹入手,分析犯罪动机和行为,也是发现线索的一个重要方面。犯罪分子遗留的痕迹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物质痕迹,一种是心理痕迹。前者是认识案情的物质基础,后者是分析犯罪动机和行为的心理依据。犯罪心理学还认为,犯罪行为是心理活动外化的结果,是犯罪心理活动的外在表现。根据这一原理,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其临场时的心理活动必然要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心理印迹或储存于犯罪过程形成的某些物质痕迹中,或通过其犯罪过程的语言和行为表现,遗留在被害人或知情人的记忆中。因此,在侦察活动中发现和收集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同等重要。譬如杀人案、抢却案,罪犯作案后由于心理受到刺激产生应激反应,由于害怕暴露受到惩罚或因突然获得大量不义之财引起精神亢奋,都可能导致心理失衡,反映在语言、行为上则为一反常态,从而为侦探提供了线索。常见的罪犯作案后的反常表现:神态表现失常 作案后心慌意乱,坐卧不安,到处嗅风模底;精神惶恐、情绪沉闷、心事重重、或无精打采,意志消沉;一反常态突然谦虚谨慎,笑口常开;心惊胆颤,哑口不言,避见亲友,说话吞吐,条理紊乱。行为表现失常 突然离家远避,不知去向,有畏罪潜逃之嫌;拆洗被褥、洗刷鞋帽,有消除痕迹之嫌;烧毁衣物,抛弃工具,有毁灭罪证之嫌;工作突然积极,早来迟去抢干重活,有取悦于人和掩饰内心空虚之嫌。
经济表现反常 突然还债补欠并有存款,其钱来历不明;购买高档家具,请客送礼,收支明显不符;大吃大喝、聚众欢闹,挥霍有加。
衣着打扮表现反常 改旧换新,着意装束,有灭证之嫌;变换发型、佩戴眼镜、改头换面,有故意伪装之嫌。
对上述情况只要认真观察分析,都可能从中发现重要犯罪线索。在有了诸多线索之后,接下来的事情是利用线索,进一步调查取证,扩大战果;或缩小侦察范围,修正主攻方向,主要小嫌对象也更渐趋明朗。为了防止罪犯抵赖和故意把水搅浑,将事情复杂化,找准突破口非常重要。亦即突破罪犯防线,陷其被动,乘胜追击,迫其就范,将主动权牢牢掌握在侦探手中。
侦探活动常因这样那样的原因而进展迟缓甚至陷入僵局。怎样突破僵局,并使侦探活动保持正确方向,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从物证上获得突破 物证是证人提供的证据,有些是从作案现场收集到的罪犯遗留物:作案工具、衣物、用品等。物证上可能留有罪犯的体痕,也可能为周围同事、邻居、亲朋认知和熟悉,用以证明涉嫌人与案件有某种联系,具有不容抵赖的说服力。当然也存在移证、栽赃的可能,但是排除这一可能并不困难。
从现场遗留痕迹上突破 从作案现场中提取的指纹、脚印、声音、毛发、血液、唾液等,通过技术鉴定和取样对比,能够明确无误地证明案犯的身份。痕迹是犯罪行为的客观反映,也是罪犯作案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不容抵赖。
从攻守同盟上突破 为掩盖罪行,逃避打击,罪犯常与同案犯、知情人等订立攻守同盟,编造诺言、制造伪证、转移视线、把水搅浑。一经发现,结合其他线索和证据,针对薄弱环节和人员,晓以利害,促其醒悟,分化瓦解,促其划清界限,说出实情。
从语言漏洞上突破 一些罪犯为了掩盖罪行,编造诺言,制造假象,当被讯问时便支吾其辞,前言不对后语,矛盾百出。最初可任其编造,记录在案,然后追根刨底,使其不能自圆其说,促其暴露再迫其说出真情。欲擒故纵以求突破 一些罪犯实施犯罪后按兵不动,静观事态发展变化,使侦察工作一时失去方向和目标。根据案情特点,有时可采取欲擒故纵方法,麻痹敌人,诱蛇出洞,使其暴露,尔后有所突破。如根据盗窃犯急于销赃的心理,可暂时放松侦察或转移目标,诱使销赃、化赃以暴露。
从心理上突破 一此罪犯作案后在罪恶感的压力下精神萎靡,思想沉重,经常提心吊胆;有些罪犯有悔罪之意,由于同伙的威胁或担心坦白后被人瞧不起,亲人不肯谅解,顾虑重重;发现该种迹象,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做好本人及家属思想政治工作入手,促其坦白。
综合分析,突破僵局 在侦探活动中,由于主观认识偏差,外界假象误导,或者线索中断目标丢失,而使侦探工作陷入僵局的情况屡有所见。毛斯曾计划使自己的一个侦探打入某国际恐怖组织训练基地收集情报。为使侦探获得罪犯们的信任,从打入监狱,组织越狱,渗入其外围组织,作了周密的策划和种种铺垫,可是当侦探到达训练基地时,基地却突然转移不知去向,使侦探陷入僵局。某公司发生经营亏损,董事会怀疑一位高级管理人员损公肥私吃回扣,聘请侦探秘密调查,因窃听电话时被察觉,对方立即警觉起来,销毁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而使侦探活动久久难以进展。
在导致僵局的诸多因素中,有的可以补救,从头来,有的则因失去战机,僵局变成败局。就连最老练的侦探也并不总是成功。常见的僵局是已有的线索被一一否定,新的线索还没有。在此情况下切忌盲动,应全面地进行冷静分析,找出出现僵局的真正原因,然后采取新的行动。首先检讨对案情的分析判断是否有错误,该发现和利用的线索没有发现和利用等。可从以下方面检查:——现场勘察是否认真或有所遗漏;尤其是对变动过的现场勘察,是否因信心不足,勘察不细,遗露了痕迹、物证或者出现了误证误导,犯了“方向”、“路线”错误。
——分析案情时是否犯了主观主义或经验主义错误,考虑同类案件的一般规律多,推断多,假设多,考虑本案的特殊性、例外性少。
——对已有的线索、证据,重新鉴定,重新分析,作出新的判断;对有出入的线索、证据及其造成的影响和误导结果作出评价。
——对原来的侦察方向、侦察范围、侦察重点进行检查,重新认定。
——对涉嫌人员进行重新摸底排队,以期发现新的对象新的线索。工作繁忙,粗心大意,犯罪分子善于制造假象和狡诈多变,都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偏差和失误,而使重要线索悄悄溜掉。一般来说情况复杂的案件,暴露出来的线索也多,为分析、判断案情能够提供较多的素材,是有利的一面。同时,由于情况复杂,线索混乱,也容易在侦探头脑中引起过多的假设和联想,如果把握不准,有的可能远离实际,甚至与真实情况背道而驰,以致于使侦察工作走入迷宫或死胡同。情节简单的案件,初看起来难度不大,好像不容易产生误导,出现僵局其实不一定。难度大小取决于案情是否复杂,更取决于发现有价值的线索的多少。案情简单,线索太少的话,侦探可以用于形象思维的素材也少,难以作出合乎情理的推理判断。犹如一个盘绕着的链环,缺环太多,便很难想象其全貌。出现僵局并不可怕,也难免,要紧的是及时发现僵局,查明原因,重新部署,不可固执己见,不思变迁。
5、痕迹的发现与提取
在侦察学和证据学中,关于犯罪痕迹的概念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犯罪痕迹,泛指犯罪现场的物质环境中,由于犯罪活动现时引起的一切变化。如物体的增加、减少、位移、破坏痕迹,作案工具留下的痕迹,罪犯留下的指印、脚印、唾液、毛发、物品、气味、声音、照片、录像带;从其他地方带到现场的泥土、柴草、纸张等等,构成了现场勘察、研究的主要对象和内容,并有可能作为证据。
狭义的犯罪痕迹系指能用以证明罪犯作案的痕迹。如罪犯留在作案现场的指印、唾液、衣物、作案工具等。有些痕迹虽然是犯罪所致,未必能够被用于判断罪与非罪的证据,如桌子被移动,关着的窗户被打开。但是对于分析案情甚至破案,可能成为重要的线索。不同性质的类型的犯罪活动,犯罪现场也不同。盗窃、抢却案的犯罪现场就是案发处所。伪造有价证券的活动,可能有明显的犯罪现场或不止一处,也可能没有明显的现场。有些犯罪行为因为不是一次完成,如经济诈骗活动,所以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但是有明显的犯罪痕迹,如伪造的合同证书、假公章、假证件。有些罪案既没有明显的作案现场,也可能没有明显的犯罪痕迹,如使用货币进行贿赂。货币是国家法定的通货,本身无法证明持币者持有的货币是受贿得来还是偷来,要使其成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来加以证明,如钞票上的号码被事前记录在案。
由此看来,可以作为犯罪痕迹发现、提取的场地和内容十分复杂。大多数犯罪痕迹发现后进行提取时不需要特别技术,只需小心收集,妥善保存。有时,需对痕迹进行司法鉴定或其他技术处理。如涉嫌人否认对其指控的证据。假若用以指控的证据是指纹、毛发、声音,可提请进行司法鉴定,通过一定的科学试验和技术分析,作出是与非的判断,同时还要综合分析其他方面的证据,最后得出罪与非罪的结论。也就产说还要排除移证、伪证、嫁祸于人的可能。发现、收集犯罪痕迹的过程,也就是发现线索、收集证据的过程。
有些犯罪痕迹的发现、提取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否则便难以发现和提取。
指印的发现和提取 指纹终生不变,人各不同,是世界上公认的也是最重要的个体特征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探和保密工作之中。我国古代就在文契上使用指印,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指印的国家。任何罪犯都有可能在犯罪现场留下指印。手掌上的皮肤不断分泌汗液,即便看起来很干净的手,当与其他物体表面接触也能留下汗垢指印。如果手上沾有油脂、颜色、泥污等,更容易留下痕迹。
发现指印需要耐心和经验。由于指纹细小,通常无色,不细心观察便很难发现;干净的手留在光洁平滑物体上的指纹更难发现。案件不同,容易留下的指印位置也不同。在溜门撬锁的盗窃现场,最易留下指印的地方是门窗、茶几、抽屉、保险柜上。在杀人案现场,应首先检查作案者的行凶工具,如果现场有餐饮器皿,还应着重检查茶几、餐具、口杯。在自然光线下借助于放大镜可以发现指印;对光洁平面上的无色指印,可借助于灯光,光照角度以30度为宜,克服反射光干扰,反复观察也不难发现;对透明物体如玻璃板上的指纹,可用透光进行检查。
提取无色指印,首先应使其显现,尔后才能提取和鉴定分析。显现指印的方法很多,常用而简便易行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粉末显现法。选择与物体表面颜色反差较大的金属或非金属粉末,利用指印具有低粘合度的特点,将无色指印变成加层的有色指印。操作方法是用软毛刷蘸少许粉末,轻轻弹刷柄,使粉末均匀地散落在指印上,然后抖掉或用刷尖轻轻拂去多余粉末,无色指印便可变成有色物印。常用的粉末有铝粉、铁粉、铜粉、石墨粉等,颗粒应以500目左右为宜。也可作用磁性指纹刷,用永久磁铁制成,使用铁粉或含有铁矿粉的粉末。操作时先将粉末均匀地撒在指印上,再用磁性指纹刷吸去多余的粉末。好处是可以避免毛刷对指纹细节特征产生的不利影响。永久磁铁的磁性不能太大,吸附磁性粉末时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熏染法。对无色汗垢指印染色以达到显现目的。使用的物质是碘蒸气。碘属非金属元素,呈黑紫色结晶体,在常温下可以升华。操作方法是将疑有指印的纸张、塑料等与碘一起放入广口瓶中,封闭一定时间后,即可显现出清晰的紫红色指印。也可以通过加温,促使碘片迅速升华。办法是用酒精灯在瓶下微微加热。缺点是显现后的指印在常温下保存时间不长,碘便又会升华掉。弥补的办法是及时用拍照法、淀粉胶片法或氯化钯溶液法将其固定。
硝酸银法。汗液中98%以上的物质是水分,1.5%是各种有机物或无机物,其中包括氯化钠。硝酸银与氯化钠发生化学反应,经光照后分解出银离子,从而显现出灰黑色指印。操作方法是1%~5%浓度的硝酸银溶液,用毛刷或棉球轻轻涂于指印上,置于阳光或灯光下曝光,待指印显现后进行拍照固定。显现后的指印用黑纸封存,以免因过度曝光变黑。硝酸银法对浅色纸张和本色竹木制品上的陈旧无色汗垢指印,特别有效。用无水乙醇代替蒸馏水配制硝酸银溶液果更好。在溶液中加入少量氨基比林,无需曝光即可快速显现指印。
8-羟基喹啉法。该物质呈白色或淡黄色结晶粉末,沸点低。加温升华后可与汗液中的钠、钾、钙等30多种金属阳离子结合,生成各种荧光物质,用波长2537埃的短波紫外线照射,即可发生浅蓝色荧光而显现指印。此法适用于本身无荧光的聚苯乙烯塑料,白灰墙和纸张上的汗垢指印。
激光照射法。利用激光照射物质表面,可使无色指印中的微量物质发出荧光,对于纸张、玻璃、木材、塑料、纺织品和金属受体上的无色指印都有很好的显现效果。 对于现场发现的有色指印,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固定和提取。
提取带有指印的实物。好处是便于对原有物证、痕迹的妥善保存;在实验室条件下便于更好的研究和提取。对于大型、笨重的物体上的有色指印,若有可能采取分离、剥离的方法加以提取。
照相提取。这是常用的方法之一,一是不会损伤指印及其受体;二是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指印受体与周围环境和其他物品之间的关系。拍照单个指印以原指印大小为宜。
对那些不可能提取原物的指印,还可以采取胶带纸粘取的方法加以固定和提取。操作方法是:利用粉末法使无色指印加层显现后,用一块平展的透明胶纸贴在指印上,注意压实,防止起皱起泡,然后将胶纸从一端小心揭起,再贴在一张与指印颜色有反差的纸上,便告完成。对于白灰、烟黑等有色加层指印也可以用粘贴法提取和固定。
还可以用石膏粉、硅橡胶等方法对立体指印制模提取和固定。
脚印的发现与提取 脚印是犯罪现场经常遇到的痕迹之一,分穿鞋脚印、着袜脚印和赤足脚印。有经验的侦探能根据脚印的不同情况,判断罪犯的犯罪时间、过程、人数等诸多作案特点。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脚印特点,包括长短、宽窄、气味、脚趾排列、着地角度和用力情况等。脚趾、脚掌、脚跟上的乳突线花纹,和人的手指手掌上的乳突线花纹一样,具有人各不同,终生不变的特点;即便将该处的皮肤破坏、割除,新长出来的纹印和原有的也完全一样。从脚印的长短可计算人的身高,北京人的平均身高等于脚长乘以6.876,南方人的身高等于脚长乘以6.5。还可以得出其他信息。
脚印的发现。罪犯通常都有一定的活动规律。犯罪现场的出入口、通道、被侵犯客体周围、窗下、门下、现场周围的隐蔽处,都是罪犯有可能到达的地方,应仔细搜寻。有些罪犯为进行反侦探,故意伪装和改变脚印。用脚尖或脚跟走路、穿过大或过小的鞋、用布包脚等,大都是惯犯所为,一旦得逞便会在其他犯罪现场故伎重演。因此也要认真搜寻和提取。
发现脚印的方法和发现指印方法类同,困难之处在于如何在杂乱、众多的脚印中认定罪犯的脚印。甄别方法是看脚印的来去方向、出没情况、滞留地点和着力特点。罪犯出入现场的通道和其他人的出入通道可能有所不同,罪犯可能在窗下、门后、墙角、树丛中留下脚印,由于做贼心虚,紧张匆忙,脚印间的距离大小说、排列状况、用力部位、用力大小和其他人的脚印也有所不同。有些脚印处还会留下其他痕迹和遗留物,如指印、工具印痕、烟蒂、毛发、纽扣、纸屑、折断的树枝、从其他地方带来的泥土、粉尘等,经综合分析,不难作出正确的判断。由此还可以对作案过程和参与作案人数作出推断。
脚印的提取。提取的方法与指印大同小异。有照相法,拍照时注意使底片与脚印平行。粘取法。连同承受体一起提取。对立体脚印可采用石膏制模方法提取和固定。操作方法是先在脚印周边筑起一圈土堤,清除脚印形成后落入的树叶、石块、杂物,徐徐注入调好的石膏浆。石膏浆的调制,石膏与水的比例约5:3为宜,轻轻搅拌不使内含气泡。浇注时可在脚弓处放置竹片或木片,用以加固,以防成型后断裂。浇注完毕后半小时左右待其凝固,便可从一侧取出,清除粘附的杂物,晾干保存。对粉尘较厚的立体脚印,浇注前应先对其表面采取固化措施,可喷洒特制的粉尘痕迹固定剂,也可用自制的粘结液:用浓度为10%的树胶水溶液,或者5%的松香酒精溶液皆可。反复喷洒数次,待粉尘表面形成一层薄薄的硬壳后再行浇注。石膏制模法的优点是颗粒细腻,造型准确,操作简便,经济实用。
工具痕迹的发现与提取 作案工具是证明罪犯有罪的重要证据。有些工具是罪犯携带而来,如枪支、匕首、锤子、钳子、钢锯等,它们带有罪犯留下的信息:指印、气味、泥土、油污等;有些还为同事、邻里所熟悉,可用以证明罪犯及其身份、职业特征。作案工具使用时必然要在受体上留下这样那样的痕迹。如撬痕、锯痕、伤痕。发现和提取这些痕迹,有助于判断作案方法和过程。如根据门窗、墙壁、保险柜上的痕迹,能够判断出罪犯的用力程度和是否身强力壮。根据痕迹还可以判断使用的作案工具。有些工具的使用方法不同留下的痕迹也不同。如剪刀可以剪切,也可以穿刺、撬压,要作具体分析。
和处理其他痕迹的方法一样,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牙齿是识别人体的重要特征,每一个人的牙齿排列和外形不同,此外还咬合特征、病变特征、磨损特征、镶补特征等。在犯罪现场,牙痕可在咬过的糕点、水果上发现和提取,所用的材料和方法以牙医常用的材料、方法为宜。材料即热塑料和石膏等。使用前先将膏体材料软化,再将其轻轻压入要提取的痕迹中,冷却硬化后取出即可。为便于脱模,事先可用适量甘油喷于痕迹处。金属材料、硬质物体上的立体痕迹或细小痕迹,使用硅橡胶、易熔合金等材料提取,也有很好的效果,只是价值较贵,操作方法也较复杂。
文书物证、血污、毛发、唾液等物证和痕迹的提取,以原物、实物提取为宜。
车辆痕迹的发现与提取 车辆常被犯罪分子用作交通工具或作案工具,痕迹的提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车轮痕迹。每种车的车轮、车胎花纺都有一定规定,包括车轮直径、车轮宽度、车轮数量、车轮间的距离、车胎花纹等,根据这些特征可以查明车辆的牌子、型号、生产厂家,有助于缩小侦察范围,进而查明车辆的主人和使用者。车胎痕迹的提取可用照相法、测量法、石膏制模法等。
再一种方法是发现和提取车辆撞击后遗留下来的漆片,然后借助于质谱议进行分析,获得关于涂料的颜色、成分方面的信息,和已有的资料进行对比,或者与涉嫌肇事车辆上的涂料作对比,结合其他线索、证据用于破案。
“1992年圣诞节后的一个夜晚,在德国波恩市埃梅里希大街上,科尔夫垃圾处理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兼总工程师黑尔夫里德.哈格曼博士被一辆疾驰而来的汽车撞死,肇事车逃走,警方委托埃姆舍帕克刑侦技术研究所勒贝雷希特博士,对现场提取到的汽车漆片进行技术分析后认定:肇事汽车是一辆丰田汽车,不久前上市。这是一家私人研究机构,拥有30个学科,200多名专业研究人员,10多年间共收集到世界各国生产的2万多种汽车上的漆片,包括它们的车型、品牌、生产厂家、上市时间等资料。有人怀疑并非普通车祸而是谋杀。恰在此时,一对在河边散步的夫妇的爱犬在草丛中发现一具腐烂的少女尸体。经查死者是一位叫薇罗尼卡.德赫尔的大学生,兼做尖召女郎。勒贝雷希特博士在对哈格曼的衣物检查时,在袖口的纽扣处发现一点干涸的血渍和几枚织物纤维,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技术处理后,发现血液竟与德赫尔的血液相同,纤维也来自于德赫尔身上的衣服。在对德赫尔结识哈格曼之后窃取了哈格曼公司的一些情报,其中有他新设计的一垃圾焚烧炉的图纸资料。哈格曼发现后索要不成予以杀害。他本人又被德赫尔的主子报复杀害。对方是一个背景复杂的组织,怀疑哈格曼在追查德赫尔背景时发现了他们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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