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方法运用的正当性原则
环猎调查网讯:在伦理学上,正当和不正当亦即道德善恶。古往今来,人们对什么是正当的一直争论不休,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行为是否正当取决于该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①侦查方法正当,这是基于侦查行为的法律属性和社会属性而赋予侦查方法的限度,也就是说,一切侦查方法都不能以违法或违背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为代价来实现侦查目标。在侦查方法的运用过程中遵循针对性原则,就是要将侦查方法纳入一定的规范调整体系之内。这里所指的正当性,并不仅仅有合乎法律之义,也包含着依法治之精神而为侦查之义和依社会基本伦理而为侦查之义:首先,侦查方法的运用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宪法并没有直接表述对侦查的要求,但是宪法赋予公民和法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却是侦查过程中必须加以注意的。忽视这些基本权利规定可能会令侦查人员陷入不利境地。有的国家的宪法中就有对侦查的限制性规定,例如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就规定:“公民的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只有基于由宣誓或确认所支持的合理根据,并且详细描述所要搜查的地点、要逮捕的人以及要扣押的物品后,才能签发司法令状。”由这一规定还延伸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法院不得采纳警察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并以之认定被追诉者有罪。这种宪法性的限制性规定一般都较为笼统,实践中往往需要通过法院或其他机关做进一步的解释。侦查也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勘验检查、询问、搜查、扣押、以及逮捕、拘留等诸多侦查方法的实施条件、程序和时限都作了规定。因此在适用上述侦查方法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既有规定,必须在侦查方法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上满足法律的要求。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侦查方法而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备可采性。除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也必须遵循刑法的规定。刑法规定对于侦查方法的意义在于刑法所确定的构成要件对于侦查方法的决策和实施具有前提性和方向性。侦查方法的启动往往是以被侦查之事件或人具有犯罪嫌疑为基础的,而构成犯罪的每一要件既决定着案件的定性问题,又可能成为侦查方法选择时的一个侦查途径因素。
其次,侦查方法的运用要遵循警察法和有关侦查职能部门制定的侦查法规。规范侦查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往往较为抽象,规制的领域往往也较窄,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的补充和配套。警察法的效力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刑法和诉讼法等基本法律,是侦查的直接的法学基础,它对侦查工作的指导作用体现在规定侦查权限、制定侦查监督措施和规范侦查行为等方面。
此外,侦查职能部门为了实践的需要,往往要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大量的法令、条例、规定和实施细则,使侦查工作制度化,也使侦查方法程式化,例如公安部制定的《刑事现场勘查细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尤其是后者,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分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这些部门法规通常也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具体化、明确化,即对法律进行解释,但有时也在填补法律的空白,典型的例子如公安部颁布的《特情工作条例》。从侦查法治化的角度来说,刑事特情以及其他许多为侦查机关所实际运用但又没有为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侦查措施(例如电子监听、跟踪、网路追踪等),都应当纳入法律规制的轨道。但是,在立法尚不完善和法律解释技术尚不发达的背景下,这种以部门立法形式出现的规定对于侦查方法的适用还是有着特殊的意义。
再次,侦查方法的运用要遵循司法机关对于侦查取证的限制性规定。侦查方法的运用虽然不仅限于取证,但是取证工作本身就要考虑一定方法的运用。为了保证所收集之证据的可采性能够在侦查之后的诉讼阶段也得到承认,侦查主体就必须杜绝非法取证,遵循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和司法机关关于取证问题的司法解释、判例。诚然,非法取证绝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不可能依靠法律的严厉禁止就能得到解决。要想最大幅度的减少这类现象,归根结底应着眼于侦查方法的科学决策和正确实施上来。不论如何,都必须将非法手段排除于侦查方法要素之外。
最后,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侦查人员在适用侦查方法时还应当考虑警察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的要求。不仅如此,即便在法律限度之内实施行为,也应当考虑伦理道德之制约力。
道德伦理标准已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情感性的常识判断,它与法律同为社会的控制力量,并与权利、行政及习惯等共同组成了引导人们行为以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法律在制定之时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考虑了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例如,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诉讼法第98条);“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刑事诉讼法105条);“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等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法律对社会道德伦理的尊重。但是,法律的规定没有也不可能把侦查时必须考虑的所有伦理道德问题均纳入其中,因此侦查人员在侦查以及应用侦查方法时也应当自觉注意到一些事关基本社会伦理道德的细节。这是因为,道德伦理的目的,“从社会意义上看,就是要通过减少自私的影响范围,减少对他人的有害行为、两败俱伤的争斗以及社会生活中其他潜在的分裂势力而增加社会和谐。”为此,基于保护最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之需要,侦查人员在进行侦查方法决策时必须认真考察准备适用之手段在种类、强度、适用条件等方面是否与案件的实际需要相称,是否为社会伦理所能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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