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情势分析对于侦查方法的意义
环猎调查网讯:虽然诸多学者认识到侦查情势的重要性,但作出详尽分析的并不多。实际上,即使在对侦查情势乃至整个侦查活动没有特别清晰的了解,侦查主体也会提出这样那样的解决方法,因为毕竟解决侦查实践问题是我们研究侦查学的目的,而且侦查本身有一个时效的问题。我们认为,虽然侦查行为和侦查方法的确定及实施未必需要有对侦查情势的完整了解,但是,不可否认,如果能在行为或决策之前取得对侦查情势的正确判断,则无疑能使行为或决策更为科学和可靠,也能降低侦查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重视分析个案侦查情势对于我国目前的侦查实践有着现实意义。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侦查机关的物质条件和人员配备不可能在短期内发生巨大变化,但侦查工作的任务是繁重的,形势是严峻的。解决侦查工作和侦查能力之间日趋尖锐的矛盾,是现代社会的迫切需要。而最有可能对侦查发生影响的、最迅速的还是改变思维方法。找到了正确的思维方法,能使我们的工作事半功倍。而这种思维方法的确立是在侦查情势的分析基础之上的。
对于侦查方法而言,侦查情势分析使得侦查主体对侦查方法的确定和实施更具针对性。或者说,对侦查情势的正确分析使得众多的侦查方法要素组合方式特定化。我们将这种特定化了的侦查方法要素组合方式称之为战术组合。下面我们就对这种基于侦查情势分析而进行的侦查方法中的战术组合加以简要分析。
(一)战术组合的内容
具体的侦查决策应该是战术组合,战术组合中不仅包括了战术方式方法,也包括了侦查活动。此概念的提出在某种程度上受杜拉夫“战术操作”概念的影响。侦查科学的紧迫任务之一就是研究在侦查活动中个别战术方法及在具体的侦查活动中形成的与侦查情势相适应的进行个别侦查活动之间的各种联系,这些联系决定着战术方式、方法、手段及侦查活动系统。它们相互之间的依赖性受制于侦查情势的依赖性。
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何为战术方法?何为侦查活动?“方法”是指更为合理性的有效的活动方式,或者更为合理的、恰当的选择侦查活动的路线。侦查活动则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收集、研究、认定及运用证据的侦查人员活动的独立部分。
侦查活动的战术研究必须以在侦查活动中运用的各种战术方法的系统化为前提,并以在这一侦查活动中各种战术方法体系的典型化为前提。战术方法体系是开放性系统,因为它经常可能被法律未规定的各种其他的方式、方法充实、丰富。与这一体系相区别,侦查活动从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是相对固定的各种因素的封闭系统。系统各种因素的数量变化与法律的修改相联系,承认新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或者排除过时的某种侦查活动的非适应性,也就是排除或增加这一系统的某一环节,使侦查活动系统的内部具有一定的序列性。侦查活动的序列性可看做是侦查战术方法的范畴,也就是说侦查活动系统的这一序列性以最好的形式保障着在具体的侦查情势中搜集、研究、运用证据。
侦查情势不仅影响着此时进行侦查活动的过程和序列性,也影响着侦查活动的目的。有人认为,侦查活动的目的要么是搜集证据,要么是对证据进行检验。对此观点笔者恐怕不能同意,除了实践中每一侦查活动都有可能同时服务于搜集证据和研究甚至运用证据的目的之外,还可能是为进行另一侦查活动——如获取样本进行比较研究或者搜集文书为后续的鉴定研究等创造条件。侦查活动的目的或者目的集应该是形成有利于侦查的必须的侦查情势,一个侦查活动或一些侦查活动所达到目的的有效手段就是战术组合。
(二)战术组合的特征
所谓战术组合,就是指各种战术方式、方法、手段或者追求解决具体的侦查问题的目的及受制于这一目的及侦查情势的各种侦查活动的一定结合。其基本特征是:
1.战术组合可归结为各种战术方式、方法、手段的一定结合,这一结合被战术组合的目的和在某一侦查活动中运用战术方式、方法、手段时的侦查情势所决定,如审讯、搜查、逮捕等。其中具体包括战略方法、战术分析方法、战术情势综合方法、个性的情势分析方法、情势论的操作规则、作用于诉讼参与人的方法,操作性质在微观、宏观问题产生过程中解决它们而构建的机动的系列预测方法。同时还包括各种方法的可能性组合,这种组合使其功效不断增加,并且具有方法加方法产生新方法的功效。需特别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指的是进行某一侦查活动时各种战术方式、方法、手段的组合。或许可以认为,战术组合的内容是这一侦查活动的各种战术方式、方法和手段与另一侦查活动的各种战术方式、方法和手段的联结。各种战术方式、方法、手段的系列组合仅可能是在一个侦查活动范围内,其战术被认为是各种方式方法、手段系统。对各种战术方式、方法、手段组合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得出这一结论,即某些被加以组合的系列侦查活动形式的进行如“勘查——侦查实验”或者“逮捕——搜查”等等与各种侦查活动的独立性质和这些侦查活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概念存在矛盾。
2.战术组合可能是多种侦查活动在一个侦查行动中的某种结合。在各种战术方式、方法、手段结合的情况下,无论如何都不是“组合”的侦查活动。组合作为侦查活动系统,在侦查过程的某一时刻而显现。在战术组合结构中,作为结构组成部分的每一个侦查活动都是不可代替的,它们的序列性通常是被严格规定着的。
3.战术组合可由同一或名称不一的侦查活动所组成。带有保障性质的各种组织、技术措施可能包括在这一组成中,因为它们不具有独立意义,所以它们的参与并不反映组合的战术性质。与此同时需做下列说明:(1)从诉讼角度看,处于侦查活动类似的组合结构中并借助于侦查活动而得以实现、运用才具有意义。(2)侦查活动进行的目的可能就是活动保障作为在某一战术组合结构中后续活动的成效。如有意识地使对所讯(询)问的嫌疑人处于自由状态。在此情况下,即嫌疑人有可能及必须与相关的人接触,讯(询)问后监视嫌疑人就能了解与其相关之人,先对相关之人进行讯(询)问,再对嫌疑人进行讯(询)问,甚至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对质等形式,这就是以诉讼形式查明及固定事实、联系的手段。在这一组合中,初审嫌疑人达到了保障后续活动成效的目的,而紧接其后的讯(询)问给予了以侦查途径获取材料的可能性。(3)侦查活动不能在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新的改造中相互交错、融合。
4.侦查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解决具体侦查问题,最终查明案件真相,而战术组合的直接目的可能是:(1)借助于思他之思维方法,侦查人员获取一定益处,消除冲突情势;(2)创设对于整体进行侦查活动或其他诉讼活动必须的条件;(3)创设保障侦查活动成效的条件;(4)保守侦查秘密,包括未被利用的信息源的秘密保护;(5)保障在必需时刻前还未曾利用的证据信息源的完整无缺;(6)为了变换或者利用侦查情势而对其加以控制、导引,使其具有其他战术作用。
正如已指出的,战术组合的目的和侦查情势的相互联系可能是双重的。
(三)具体的侦查战术组合方式
研究侦查情势是为了在分析侦查情势的基础上进行侦查决策,制定出最佳侦查对策——战术组合以侦破案件。但是战术组合并不是对各种侦查措施方法的随心所欲的组合,它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
1.战术组合许可性的一般原则
(1)合法性,也就是说作用的手段、方式、方法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2)作用的选择性,也就是说作用的方向仅指向某些人及作用于其他人的中和性;正如A•P拉吉诺夫所言:“心理作用的手段仅针对掩盖真相及阻止查明真相之人是必需的,且能获得良好的效果。心理方法应类似于药物,它作用于有病的器官,而不引致机体健康部分的任何损害。”(3)合乎道德性,也就是说作用的手段、方式、方法不能违背社会的一般的道德标准和公序良俗。
2.战术组合的具体方式
如果现有的侦查情势对于进行侦查活动有利,那么这一情势可以简单地在实现战术组合时加以利用,对情势的有利方面在设计和实施组合时必须加以考虑;如果侦查情势不利,那么战术组合首先要求将情势转化到好的方面,改变“阻止”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性质的因素;不利的侦查情势直接影响着战术组合的结构,限制着侦查人员对战术组合结构要素的选择,不允许运用这样或那样的战术方式、方法、手段或者进行这一或那一作为组合要素的侦查活动。例如,在作伪证之证人相互包庇时,达到揭露某一人谎言目的的组合不可能运用其他证人证词这个要素。而在其他情况下,不利的侦情势可能一般地排除在此时进行侦查活动的可能性。假设侦查人过失的未曾深思熟虑的活动使作案人察觉,那么,将其当场抓获组合则徒劳无益。
战术组合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势选择最为有效、适宜的战术的过程。就侦查过程而言,可称之为博弈理论。在某种意义上可认为是必需的。因此不妨将博弈理论引进到战术组合的具体过程中。
侦查人员所选择的角逐方法取决于侦查情势因素组成部分之一的反作用之人的战术。其特点总体上看就是反作用于侦查人员,不诚实的侦查活动参与者的战术可能表现为消极的及积极的抵抗侦查人员查明案件真相的努力。
消极的反作用形式表现为:(1)拒绝提供证词;(2)没有任何理由的否定事实(除了表明的立场、态度,竭力赢得时间,有时具有自己逃避现实的原因,其目的是减轻淡化不良的感受);(3)避而不谈事实;(4)不听从侦查及其他司法机关的传唤(不到场);(5)不提供所问的情况及不提供所需的客体(物品、文件);(6)拒绝帮助;(7)不完成要求的活动及拒绝参与侦查活动。
积极的反作用形式可表现为:(1)故意以虚假信息蒙骗侦查人员——提供假证词,欺骗,通过伪装作伪证,造假物品、文书等;(2)掩盖及毁灭需要的物(对象);(3)教唆他人提供假证词及不服从侦查人员;(4)直接对抗侦查人员;(5)在了解侦查材料时毁灭证据。
更为普遍的反作用形式则是谎言、欺骗。这些也是反作用于侦查人员之人思他之思维控制的手段,与反作用之人的角逐方法也就是侦查人员思他之思维控制的手段。
在侦查学及司法心理学中以博弈理论为基础确定了下列角逐方法:(1)集中证据或在解决冲突中目的明确的定向活动,同时考虑到反方最为薄弱的地方;(2)分散反作用方的力量和手段,如以使犯罪活动参与人之间冲突加强的方式进行;(3)创设不利于反作用方达到目的的条件及促使侦查人员实现计划的条件;(4)将反方的力量、手段在实现自己的目的时加以利用(借力打力);(5)利用各种突然因素,包括进行“情感实验”的途径;(6)创设后备力量和手段;(7)事件的先见之明;(8)在不利的力量和手段的对比时,在不利的条件下避开冲突,(延缓方法,观望战术);(9)引致反作用方在不利条件下行动;(10)反作用方未曾预料的活动的威慑;(11)掩盖自己的信息及造虚假信息;(12)运用反作用方不知的新的方式、方法、手段;(13)活动同步化,带给反方同时的打击;(14)在道德、情感方面对反作用方施加影响,使其产生不利的效果;(15)间接的暗示、劝导。
综上所述,在侦查情势这一大系统中,存在着众多随机因素。众多参与人的碰撞使侦查活动更显复杂。尤其是侦查主体与侦查客体的“活力”对抗及其结果,决定了侦查人员必须寻找在一定时空范围内,针对具体人、事、物而开展侦查活动的战术方式、方法及组合。至于如何组合,我们只能从宏观上予以把握,提出组合时应考虑的因素及方法。这是因为,在侦查这一大舞台上,我们不可能规定每一参与人扮演何角色,以什么方式出台并如何表演,以及他人对其演技如何评价。人类认识的非至上性及人类活动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提出万能的公式及其模型。可见,侦查情势分析对于侦查方法的最大意义就是使侦查人员能够根据具体情势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促使个案侦查方法特定化和具体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侦查情势分析也可以视为一种侦查方法。或者说,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方法的运用是组合式的,而侦查情势分析显然是进一步选择其他方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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