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兼治”商业贿赂
环猎证据调查网:“治理商业贿赂既要抓现象更要抓根本。”在近日召开的中国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上,保监会纪委书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陈新权在讲话中指出,所谓“抓根本”就是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同转变增长方式紧密结合,逐步建立起长效机制。
作为今年政府“六大要务之一”、于年初全面掀起的“反商业贿赂”风暴,目前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据有关统计显示,从2005年8月到2006年9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0992件,涉案金额32.86亿元。
正因为与公众利益相关的行业必须要接受更多的规制,保险业正在这场风暴中接受着考验。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存在于局部地区和部分业务领域的高手续费、高返还和高回扣等违规行为影响到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治理保险业商业贿赂将成为下一阶段保险监管的专项工作。会议还将涉及到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回扣、财物,暗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因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财物而违规承保或理赔等十大方面内容列为治理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可以肯定,要建立起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需要在转变观念、完善制度和养成良好行为方式等方面取得成效。但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通过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收受现金及实物等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规范经营行为乃至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侵入经济肌体的“潜规则”,因此,各相关行业要想在短时间内做到“清理”门户,同样面临着现实的挑战。
的确,一些保险营销员告诉记者,为扩大业务量和增加客户群,自己往往会对投保人承诺返还一定比例的“佣金”,或以礼品相赠,甚至会将全部佣金用于打点“有价值”的客户,以期对方给自己介绍新客户,以求保级和晋级,并获得公司针对营销员设置的各种激励资格。
“首先要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其次要切实完善规章制度,第三要切实规范行为方式。”这是监管部门就建立反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提出的明确思路。在努力扩大公司业务量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环节上,除了建立规范、系统的规章制度以外,更重要的还有公司的经营理念。
不论是存在于个人之间,还是存在于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此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确具有很大程度的隐蔽性。此外,“商业贿赂”的外延和内涵还没有比较科学的界定,在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仍然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的专门立法,因而对实际中准确判断有关行为是属于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规行为还是商业贿赂行为,造成一定的难度,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界限,使有关方面对于认定和处理同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有着基本统一的标准和制度。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因涉及到不同的部门、行业和利益群体,在工作的协同性和信息的透明性上存在一定障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加大沟通和协调,以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存在。
不可否认,保险业反商业贿赂正沿着“转变企业经营理念、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规范行为方式”的明确思路进一步推进,只有通过制度和立法层面的“标本兼治”,这一长期性任务才会伴随着保险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最终取得实效。 金融时报 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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