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增加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种类,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重点置于著作财产性权利上
适当增加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种类,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重点置于著作财产性权利上
从维护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角度出发,由于单纯的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可通过民事程序处理,即单纯的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著作人身权的刑法保护可参照意大利的有关规定,即只有在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财产权时才规定为犯罪,可考虑设立制作、发行假冒著作权作品罪,打击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假冒著作权作品行为。
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重点放在著作财产权保护上。从行为方式上来看,改变复制发行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构成犯罪的立法现状,可考虑将西方国家规定的几类严重的、在我国亦属于多发的侵犯著作财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复制、出售、进口、出租侵权复制品罪,这里的侵权复制品包括侵犯权利人邻接权的侵权复制品,这样著作权中包含重要经济利益的著作邻接权也全面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围。
至于其他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如制造、改造、占有制造侵权复制品的设备的行为、许诺出租行为、在商业活动中占有侵权复制品等行为,则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进行调整。因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侵权救济较重视‘行政处理和司法保护’的‘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方式。其中行政处理是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一大特色。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相比本身存在一些优势,如处理迅速、结案快,能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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