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关于侵犯专利权犯罪的规定应采取叙明罪状
刑法条文关于侵犯专利权犯罪的规定应采取叙明罪状
由于我国刑法第216条,对假冒他人专利罪采取了简单罪状,结果导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的理解偏差很大。鉴于此,笔者建议,无论是已有的假冒他人专利罪,还是增设的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都应当采取叙明罪状的形式详细地描述何谓“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何谓“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所谓叙明罪状,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出较为具体的描述。①这在国外关于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立法例中也很普遍,如《巴西联邦共和国刑法》第187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罪:“侵犯发明与发现专利权的:I一没有经专利权所有人或让与人的许可而生产属于专利的产品;II一利用属于专利产品的生产程序与方法;Ⅲ一进口、出口、出卖、推销或以出卖为目的隐藏、接受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的,处……”。
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则规定得更加繁琐,用了11个罪名来规定侵犯专利权犯罪,我们没有必要规定如此之多的罪名,但有必要对其客观行为表现,表述得清晰完备,以便于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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