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到底包括哪些方面,这是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知识产权”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它与各国、(地区)法律的具体规定密切相关,由于各国(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具体情况不同,它们各自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各不相同,但大致上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人类智力创造的一切成果,这里又存在着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识、厂商名称(即商号)、货源标识、原产地名称(即地理标识)、反不正当竞争。依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第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如-F/<类:一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即著作权;二是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即邻接权;三是人类在各领域内的发明及其有关权利;四是科学发现;五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六是商品商标、服务标识和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识;七是禁止不正当竞争;八是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其他权利。1994年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则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1)著作权及其有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识;(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公开的信息即商业秘密;(8)反不正当竞争。①此外在世界上,对于广义的知识产权还有一种分类方法,例如“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 (即AIPPI)1992年东京大会认为,知识产权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识权利”两大类。其中前一类包括七项,即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Know。How权(也称“技术秘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即著作权)、软件权;后一类包括三项,即商标权,商号权(也称“厂商名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识权。当然,这只是依照不同知识产权的“侧重点”所作的划分,并未否定标识性权利也能反映一定的创造性,AIPPI在该报告中,并非为知识产权下定义,而只是在“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可以交付仲裁”的答复中,列举可以仲裁的内容时,讲到两类知识产权的。④ 。
狭义的或传统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与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著作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权(即邻接权)等。“禁止不正当竞争权”主要指专利权无法包含的Know—How权,商标权中无法包含的禁止(除冒用商标之外)假冒他人产品的权利。而认为传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则是各国(地区)(包括我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比较一致的。②至于商业秘密能否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来对待,则一直存在争论,直到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把“未披露的的信息”(实际上主要指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才给这场争论画上了一个句号。因此,无论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还是在刑法领域,对于知识产权的范围通常都是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在法学界,研究知识产权的同志一般认为,把科学发现列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不合适的。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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