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1.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有助于知识产品的再生产
知识产权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知识产品的生产却是要付出代价的。由于知识产权固有的无形性特点,权利人对它无法像对物质产品那样实际控制和掌握,因而极易受到他人的侵犯,在此情况下,如果无视权利人的劳动而任人无偿使用,知识创新就会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和法律环境及秩序,必然导致知识产品的生产缺乏动力,造成整个社会知识产品的短缺,只有对知识产权进行有力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积极性,促使其进行进一步的科学研究,生产出更多的科技产品和精神产品,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丰富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可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激励知识创新的重要动力机制。
从知识产权各个领域来看,莫不体现了这一立法思想。以专利为例,专利制度的实质就是一种对技术创新从产权理论出发进行激励的制度。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唐纳德·奎格先生曾经说过:“专利制度像搭积木,如果没有这种制度,我很怀疑是否会搞出这么多发明,我想人们可能会搞出一些发明,但他们会秘而不宣,结果就得不到触发其他发明的好处。”美国历任总统对专利制度都很重视,其原始专利法就是由华盛顿总统1790年4月10日签署的。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弗逊曾经担任过美国第一任专利审查员,他曾这样说:“对新发明颁发专利证,为发明创造活动带来了我意想不到的巨大动力。”美国第十六任总统亚伯拉罕·林肯在当选总统前就曾取得过一项“浅滩浮标装置”的专利,他曾说:“专利制度是在天才的创造中加入了利益这种燃料。”④实践证明,当今的发达国家都是较早地建立并很好地实施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而发展中国家之所以贫穷是因为在历史上没有从产权上激励人们从事创造活动的那种制度。
2.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当今社会正处于知识经济时代,而知识经济的核心就是知识产权。根据1986年美国加州大学教授、著名经济学家保罗·罗默提出的“新经济增长理论”,当今经济增长方式已从依靠资本积累转向依赖于知识积累与更新,知识已成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成为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据世界贸易组织1996年度报告,29个经合组织GNP的50%是通过知识经济来实现的。在美国,知识产权被认为是保持美国经济和国际竞争力持续增长的一个部门。1991年,美国公司从知识产权贸易中收取的特许税费已接近180亿美元,这个数字几乎为五年前的两倍。美国微软近年来平均每周增加资产4亿美元,微软公司一家的产值大于美国三大汽车公司产值的总和,比尔·盖茨正是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凭借其知识产品成为世界首富的。近年来,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是500家软件公司。西德、日本战后30年国民经济总产值的巨大增长,50%~70%就是由科学技术革新带来的。许多国家、企业都把掌握知识产权看成是本国、本企业发展的生命,他们不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知识产权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正如WIPO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所指出的:“在下一个世纪,知识产权将成为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④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制度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科技进步,振兴国民经济,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刑法保护又是其中最有效、最有威慑力的手段之一,而从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看,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越来越注重运用刑法来保护。
3.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促进国际交往的重要手段
当今国际经济实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和人才的竞争,而科技与人才的竞争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一个国家要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氛大力发展对外经济交流,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而交流和引进则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如果一个国家对外国的先进技术不能提供有效的保护,而是“一家引进,百家受益”的话,那就没有哪个技术所有人愿意向他提供技术。很显然,知识的流动总是朝向建立并有效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方向,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则往往意味着只有那些过时的、无竞争力的技术才可能被转让到该国家,那些掌握先进尖端技术的公司是不会愿意把他们的技术放到可能被他人盗用的危险环境中的,这就意味着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为此将在国际竞争中付出沉重的代价。
当前,随着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如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以及与以高新技术贸易为主的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客观上需要对这种正常贸易提供有力的保护,以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因此,许多国家都把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本国在国际竞争中争取优势、保持优势和发展优势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以日本为例,战后二十余年间,日本以60亿美元的代价取得了国外耗资2000亿美元开发出来的科技成果,吸收了全世界半个世纪研究开发的几乎全部科学技术,使其得以迅速崛起。世界大量先进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之所以流向日本,重要的一条就是日本研究了美国和德国的历史经验,得出了保护知识产权以便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结论,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为国外技术的进入提供了较好的法律环境。Karl Jorda在1983年评价日本的法律制度的实施时指出:日本在最近几十年里取得了巨大的技术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通过专利、技术秘密许可制度和技术援助将外国技术引入日本。①日本在战后采取的许可证制度依据的就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作为世界经济体系三大支柱之一的世界贸易组织,也把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发展世界贸易的核心问题,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正是其突出表现。TRIPS协议是对近两个世纪以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总结和发展,它第一次把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问题联系起来;同时,要求全体成员国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和刑事惩罚。该协议第72条还规定:“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可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予以保留。”这就使得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该协议对于维护国际经济新秩序,加强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繁荣和进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世界各国(地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竞争达到了白热化,有的国家还把这个问题同发展国家之间政治、经济关系联系起来,使知识产权问题上升到经济和政治的高度,成为当代国际科技、经济与外交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如1988年,美国修订《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专门设定了“特殊301条款”,针对那些未对其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国家实施报复。①美国过去一直威胁要取消中国的最惠国待遇,一个主要借口就是知识产权问题。从1989年到1992年,中美先后进行了17次知识产权谈判,于1992年1月签订了《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4年6月,美国再次把中国列入所谓“特殊301条款”的重点国家名单后,历经20个月、9轮谈判,终于在1995年2月6日达成了协议,避免了一场贸易战。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刑法保护,对于促进国际交往,维护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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