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知识产权起源于封建社会时期,但当时仅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封建特权对待,而非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迄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综观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阶段
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个人授予。①17世纪以前,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和印刷术的出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保护商品经营与出版专有叔的要求,但当时由于封建君主或皇帝控制着整个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所以通常由君主赐给工商业者对于特定商品以垄断经营特权,这种垄断经营权实际上是君主控制商品交换的工具。例如,1236年,英国国王亨利三世授予波尔多市一市民制作色布的15年专有权利;1331年,爱德华三世也曾授予佛兰德工艺师约翰·肯普以缝纫与染布的垄断权利。当时英国国王授权某些商人或工匠在一定时间内以某种特权的文件,称之为Letters of Patent,其意为“公开文书”,这就是世界上通用的Patent(专利)一词的由来。1561年至1590年英国先后授权50项专利权;1602年,英国在Darcy诉Allin一案中,首次以判例的形式保护了1598年所授权的一项专利权。①而专利在古代作为一种钦赐“特权”,是用来对抗有关技术领域“行会”对发明人的控制的,就是说享有这种特权之人,在特权准许的范围内,不再受行会会规控制。而在商标领域,商标保护起源于行会控制,而这种“行会控制”也是被君王或其代表作为一种0特权”加以确认的。②而著作权在当时作为一种特权更具有典型性,在封建社会时期著作权实际上充当书报检查、思想控制的工具,其基本特征是:皇帝控制着整个国家的图书印刷权,民间刻印某些类别的书籍必须得到皇室许可。西方最早授予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记载是1467年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吉奥范尼·载·施皮拉为期5年的许可证。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民间开始印行一些学术著作,引起封建王朝的不安,英国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防止擅自印书,决定由皇帝垄断出版权,他人要想印书,须得到皇帝的许可,否则,便是违法。如1534年亨利八世授予剑桥大学印刷与出售图书的权利;1551年玛丽女王颁布《英廷敕书》,批准成立书业公会(The Station’8 Company),并正式授予书业公会文具复制垄断权,只有在该公司登记或获准的图书才可出版,非出版公司成员无权从事出版活动,书业公会可以无限期地享有这种权利;1559年伊丽莎白女王再次确认了这一特权,这种特许出版权被行使了100年后至1662年才结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版公司的这种特权并没有被废除,但形式改为由议会颁发许可证来授予出版权。@在中国,在北宋神宗继位之前,为保护《九经》监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随便刻印这部书(即“禁擅镌”),如果想刻印,必须先请求国子监批准,这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子监对《九经》监本的刻印出版的专有权。它与英国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之前,英国、法国、威尼斯等地的君主或封建统治集团赐给印刷出版商的翻印特权很相似,但比欧洲的这类特权早出现近50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