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阶段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阶段
知识产权是没有国界的,随着科技、经济的一体化以及贸易自由化进程的迅速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科技交流日益频繁,单靠国内法已不能充分保护著作权所有人的权利。于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其主要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签订了一系列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最具影响的有三个:19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0通过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1994年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此基础上,著作权领域颁布的国际公约有:《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等;专利方面有:《专利合作条约》 (1952年)、酊欧洲专利公约》 (1973年)、《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1975年)和非洲的《班吉协定》(1977年)等;商标权方面有1891年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77年签订的《商标注册条约》和《商标图形国际分类协定》等等。同时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纷纷成立:1972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改组,1977年非洲国家工业产权组织建立,1974年安第斯组织建立,1974年欧洲专利局成立,等等。以上这些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体系已基本形成。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1)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始由“个人权利”向“国际权利”发展,不再局限于一国一地的保护,而着眼于在世界各地的保护。(2)知识产权的发展打破了由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垄断的局面,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加入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或参加双边协定的形式参与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来,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立法进度更快,甚至原来一些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也着手建立了各种保护制度。(3)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逐步扩大。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计算机的发明和应用为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兴起给法学界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录音、录像、静电复印技术、因特网以及新兴的信息传播技术给著作权法律制度开辟了全新的领域,生物工程中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化学物质、微生物发明、克隆技术的保护等,逐渐成为专利法律制度领域的新成员。服务商标、全息防伪商标等,进一步丰富了商标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已突破传统的保护范围并不断扩大。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不断由低级向高级、由原始向科学发展,成为知识产权诞生并日益巩固的先决条件。回顾人类社会的历史起源,在没有文字、没有现代知识的原始人类社会期间,没有知识产权可言,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就无从说起,只有人类社会发展到当代,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经济价值才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并且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也才逐步为人们所重视。当然,知识产权的发展也有其经济上的原因,以商标为例,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同行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于是,商人们便在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上加上某种标识,以表明那种商品是他制造的或销售的,并以此标识进行广告宣传,树立自己的形象,从而使消费者能够认牌购货,这便是商标法律制度。此外,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其中也起了催化剂的作用。例如,由于印刷术,特别是活字印刷技术的产生,非法复制他人作品的可能性日益增大。于是,保护作者和出版者利益的著作权制度应运而生。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调整要求。菲利曾指出:“科学曾经产生了武器、印刷术、平版印刷术、新毒药、炸药、电、催眠术等新的犯罪工具,科学的发展迟早也会提出比刑罚镇压更有效的解决办法。”①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合点上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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