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阶段
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阶段
知识产权制度是在商品经济和近代科技发展的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享有的无体财产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逐渐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这一时期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是君主的垄断权完全被打破,权利转移到发明人、著作权人或出版者手中,而且不仅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以财产权,还注重保护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使知识产权具有双重的权利。特别是17世纪后,知识产权在生产领域的广泛应用,在极大程度上刺激了社会生产的发展,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客观上提出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在这种前提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着手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规》,这个法规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法,它宣布了以往君主所授予发明人的特权一律无效,明确规定了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主题、取得专利权无效等等,这些规定为后来所有国家(地区)的专利立法划出了一个基本范围。继英国之后,欧洲许多国家及美、日等国也纷纷建立起专利制度,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建立起专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已经超过170个。就著作权而言,1709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即《安娜法令》(The Statute of Queen Anne),这部法律标志着著作权制度“作者权利阶段”的开始。在欧洲大陆的法国,路易十六曾颁布了六项敕令取代特权制度,确认作者享有出版、销售其作品的权利。1870年,德国第一个联邦法使用了著作权的概念,强调个人的著作权与作者不可分。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也相继颁布了著作权法,这标志着著作权制度的初步形成。同专利、著作权相比,商标权的出现要晚得多,直到1804年,法国《拿破仑法典》才第一次肯定,商标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1857年法国颁布了更为系统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识和商标的法律》,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商标法,它首次确立了商标制度,成为商标保护制度发展的里程碑。此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日本于1884年也都颁布了保护商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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