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概论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起源于西方,最早见诸于17世纪法国卡普佐夫的著作,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而从词语渊源上讲,无论是英文中的“Intellectual Property”,还是德文中的“Geistiges Eigentum”,其确切含义都是“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1967年,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在国际公约中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法律术语,并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可。我国学术界对“知识产权”一词曾有过一段排斥的历史,认为“智力成果权”比“知识产权”更适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直到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才明确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一称谓,从而以立法形式在我国统一了“知识产权”这一法律概念,并为人们所普遍接受。
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学术界争议颇多,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方式。
1.是基于智力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2.是基于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产生的权利。
3.指人们对法定的知识形态的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复合性权利,除了商标权外,各种知识产权既包含财产权,又包含人身权,而所有权的客体是单纯的财产性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即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法律直接确认的、非实体的、具有一定创造性的知识形态的智力成果。
4.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无形产权,是国际上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在内的一类民事权利的统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①
5.世界上有两种财产:物质财产和非物质财产。有关人们对非物质财产的直接控制、利用、支配的排他性权利,由知识产权制度加以规定。知识产权以脑力劳动的创造性成果(非物质财产)为客体,故将知识产权表述为知识所有权。②
6.知识产权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③
7.知识产权是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商号、地理标记等科学技术成果在内的一类民事权利的统称,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④
8.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或者无体财产权)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故知识产权实际上是形式产权,是人们基于他们的创造和利用的形式依法享有的权利。⑤
9.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识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④
以上见解各执一端,莫衷一是。我们认为,欲对“知识产权”下一个科学的定义,至少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概念是事物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故应采用概括内涵方法,而非列举外延方法。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本身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情况密切相关,各国(地区)法律确认的知识产权范围也因地而异。其次,大多数商业标识属于智力成果,因为对商标设计而言,也是需要花费精力的:一是要考虑怎样才能不与已有标识雷同,二是要考虑具有识别性,三是要给公众一个明快的感觉,四是要不至于产生歧义等等。②但是也有一些商业标识从来不是创造性智力成果。比如,作为某些产地所标示的地理标识,像“烟台梨”、“乐陵小枣”等,其价值来源于当地的自然地理特点,把这些归入创造性智力成果权是不恰当的。③最后,并非所有智力劳动的成果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世界上所有国家(地区)的专利法均不承认疾病的诊断方法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便是一个例子。这说明知识产权必须具有法定性,其范围和条件必须由各国(地区)法律加以确认。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最后一种观点表述较为全面、科学,即知识产权是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识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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