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态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态
从世界各国(地区)刑法的规定来看,一般都有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因此,对于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一般都按照共同犯罪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共同犯罪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客观方面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与共同犯罪时,不论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他们的行为总是围绕着共同犯罪目的,彼此联系,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动,他们的行为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二是主观因素为共同犯罪人须有共同的意向。即共同犯罪人对行为和结果持共同的态度,可能为各共同犯罪人均抱希望的心态,也可能均持放任的态度,还可能有的抱希望的心态,有的持放任的态度。因此,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数个行为人同谋,针对同一侵权复制品分别实施非法复制、发行行为的,对行为人以侵犯著作权的共犯论处;.行为人没有直接参与非法复制发行行为,但与侵犯著作权犯罪人同谋,为其复制发行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也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我国侵犯著作权的案例中,共同犯罪多发生于侵犯他人专有图书出版权的行为。案发后,有的行为人可能会以不知情为借口推脱责任,从而逃避法律制裁。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其是否为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行业惯例。例如,盗版行为人将某作品委托某个图书制作中心制版,如果制作中心在明知委托人不具有复制该作品的权利的情况下仍然与之签订合同进行制版,则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构成共同犯罪。在图书的销售环节,委托销售合同应当按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一式四联,并附加防伪标识。一联、三联由委托方(出版社)和受托方(书店)分别留存,二、四联由出版社和书店分别报其各自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备案。委托书要求“一书一单,一店一单”。盗版者无委托书或出具假委托书批销盗版图书,书店明知手续不合法,但折扣低,有利可图,积极购进零售的,也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共犯。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数形态
从世界各国(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立法规定和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复杂性,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数形态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例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行为人针对同一著作权作品同时实施了对该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发行行为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只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不按照数罪进行处理;对于行为人对一个著作权作品进行了复制销售,又对其他的侵权复制品进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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