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犯罪比较研究
侵犯专利权犯罪比较研究
侵犯专利权犯罪概述
专利制度的起源及演变
“专利”一词来自拉丁文Patent,其原义是摆出来的衣服的挂钩。一般情况下,“专利”一词蕴含着公开之意。专利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专利制度是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而崛起的。专利制度的建立,正如其他事物的孕育诞生一样,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专利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在中世纪的欧洲。当时是由封建君主及王室人员以特许的形式把专利权作为一种恩赐,允许一些高人或能工巧匠在一定时期内独家经营或者生产某种新产品。例如,英王亨利三世于1236年授予波尔多市一位市民制作色布的15年的垄断权;爱德华三世于1331年授予约翰·肯普织布、染布的独占权利;1376年,英国允许两名外国钟表匠在英国经营钟表业。这些处于萌芽阶段的专利制度,只是封建统治者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特权而已,其内容主要是独家经营,而未形成一种规范的法律保护制度。
15世纪中期,位于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促使它们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对外经济贸易往来频繁,一度成为东西方贸易和航海的中心,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在专利的发展史上,第一个真正的发明专利是于1421年在意大利授予的,即由意大利城市国家佛罗伦萨对建筑师布伦内莱希发明的“装有吊机的驳船”授予3年的垄断权。而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当时的威尼斯共和国。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在10年期限内,未经发明人的同意和许可,禁止其他任何人再创造与该发明相同或相似的装置。若他人仿制,将赔偿专利权人金币百枚,仿制品也将被立即销毁。”这部专利法还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根据该法,1584年,威尼斯授予著名科学家伽利略所发明的“扬水灌溉机”以20年的专利权。①真正具有现代含义的专利法,应是英国于1624颁布的《垄断法》,承认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有制造和使用其发明产品的垄断权。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专利法,其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至今仍为大多数国家专利法所采用。该法对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被人们誉称为“现代专利法的鼻祖”。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通过了第一个专利法。法国也于1791年创建了专利制度,这就是著名的《拿破仑法典》中有关工业产权的规定。它的颁布,对欧洲及法国殖民地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英、法两大专利法体系的影响下,俄国于1814年,荷兰于1817年,西班牙于1820年,印度于1859年,德国于1877年,Et本和奥地利于1885年,瑞士于1888年都先后颁布了专利法。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
中国是世界上建立专利制度比较晚的国家。“专利”一词在我国最早记载于《国语·周语》:“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据传这是西周大夫芮夫反对贵族利用特权独自获得利益的议论。其意思为:贵族(利用特权)获得专有利益,还被称为强盗,大王如果也(这样)行事的话归顺的就少了。由此可见,此处的“专利”与近现代的专利是风马牛不相及之事。在我国,具有近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律制度应首推太平天国颁布的《资政新篇》中所规定的对于新机器的发明给予奖励。1882年,光绪皇帝授予上海机器织布局以垄断权。1898年,清政府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12年至1932年间,当时的执政者又若干次地公布类似专利法的法规,如《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等,对发明,特别改良的产品或制造方法授予3年至10年的专利权。1944年,国民党政府正式公布《专利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保护发明、新型、新式样三种专利。①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将发明奖励分为“发明权”与“专利权”两类,实行双轨制,获得发明权的人可享有一定权利,但其发明的实施及处理权属于国家。该条例在1954年即被《生产产品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奖励暂行条例》所代替,该条例规定对发明人只发给奖金和发明证书,对发明创造的保护变为单轨制,是一种专利制度的倒退。即使如此,“文革”开始后,就连发明奖励制度的“单轨”也被荡涤无存。十年浩劫结束后,我国开始正式建立专利制度。1980年1月,中国专利局正式成立。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12月又由中国专利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9年2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并施行了《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愈来愈明显。各国(地区)迫切需要把专利权从一国范围扩展到世界范围。但各国(地区)的专利法都是国内法,为了避免给专利申请带来诸多不便,以法国为首的11个国家于1883年3月20日发起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了各成员国在制定专利法时必须遵循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各国(地区)专利独立原则。从此,专利制度开始向国际化、统一化、协调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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