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犯罪的成立要件比较
侵犯专利权犯罪的成立要件比较
由于侵犯专利权犯罪的复杂性,世界各国(地区)对侵犯专利权犯罪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以下,笔者首先对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特征进行总体论述,而后,再对属于狭义的侵犯专利权犯罪的成立要件逐一进行论述:
侵犯专利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权或者是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例如,我国刑法第216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他人的专利权。①所谓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有关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有关专利机关依法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一般而言,专利申请递交专利局后,权利并没有立即产生。与一部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同,就一项发明而言,在专利局实际授予专利之前,该发明不享有任何垄断权。①假冒专利罪由于是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是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不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问题,其所侵害的客体或者所保护的法益只能是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制度。国家专利管理制度是维护专利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制度,而冒充专利的行为是对国家专利管理制度的破坏。例如,英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假冒专利权罪以及假冒已申请专利罪侵犯的是英国对专利的管理制度。美国专利法第292条所规定的虚假专利标识罪的第二种、第三种行为侵犯的是美国关于专利的管理制度。侵犯专利权犯罪的行为对象一般情况下是专利,当然也可能是非专利产品或非专利方法。有的学者认为是专利权,②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所谓行为对象也叫犯罪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作用的合法权益的主体(人)或物质表现(物)。④因而,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或一定的信息,所以侵犯专利权犯罪的行为对象不能是专利权。
侵犯专利权犯罪的行为表现为违反专利法的规定,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危害专利制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首先,所实施的侵犯专利权犯罪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主要是违反了专利法关于他人专利权的保护以及专利制度的规定;其次,实施了以假冒他人专利、假冒专利、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为代表的行为;再者,所实施的行为还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在我国,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与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相吻合,即必须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作者注: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①当然,有学者主张犯罪只需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即可,而把应受刑罚处罚性排斥在外。②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我们赞同三特征说,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社会效果对犯罪的必然要求,在罚与非罚的界限上,刑事立法不可能达到无任何争议的程度,刑事立法也不可能完全包罗无法穷尽的现实。在国外刑法中,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要求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以及可罚性。⑧
一般情况下,侵犯专利权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或者法人)。如假冒他人专利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均为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的侵犯专利权犯罪。对于自然人构成的侵犯专利权犯罪,大部分国家或地区规定自然人必须达到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有极少数国家或地区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较小,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犯罪要求自然人的年龄达到14周岁即可。当然,也有极个别侵犯专利权犯罪所要求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务员或者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职务上知悉专利的人。一般普通的人是不能构成此罪的,而且单位或者说法人也不能构成此罪。
侵犯专利权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专利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权或者非法实施专利权以及冒充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或其他严重侵犯专利制度或专利权,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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