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比较研究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概述
商业秘密的由来和发展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又称营业秘密,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商品经济而产生,伴商品经济而发展。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一旦掌握了某种特定的技术或经营之道,并能借此获得独有或比他人更多的经济利益时,就会本能地产生保密意识,以期获得长远的经济利益或保持竞争优势。可见,商品经济是滋生商业秘密的土壤,商品经济条件下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是商业秘密产生的根本原因。
商业秘密早在封建社会甚至更早的奴隶社会就以“家传绝技”、“祖传秘方”等形式而存在了。在欧洲中世纪,则泛指手工作坊中师傅向徒弟传授的特别技艺,只不过当时尚未从法律上赋予其财产权的性质。近代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对专利制度的补充而出现的。而商业秘密第一次作为法律用语使用是在1883年7月14日美国的《纽约》杂志上。世界上第一个有关商业秘密的案例发生于1817年的英国,即“Newbery v.James”案,该案是关于一个治疗痛风的秘密配方的纠纷。作为法律意义上对专利制度的补充,首次见诸判例的,是1849年英国的阿尔伯特亲王(维多利亚女王的丈夫)诉施特辛格一案。当时阿尔伯特亲王发明了一套印刷术,他从未打算把它公布于众,但却被施特辛格发表出去,于是发生了纠纷。也有人认为,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意义上对专利制度的补充,首先出现在美国的判例中,即1844年美国纽约高等法院对Fairchild
Engine and Airplane Corn诉Cox一案的判决。①20世纪50年代以来,商业秘密这一术语在国际上已得到普遍认可,并随着其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地位的提高,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其内涵也不断拓展,从起初的技术秘密发展到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商务秘密、管理秘密、经营秘密等内容。
综观商业秘密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轨迹,不难发现,其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②
(一)静态阶段
此阶段主要形成于生产力和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早期。当时,人们一般没有意识到,而且也不可能那么快地全面意识到,商业秘密可以作为一种商品有偿许可或转让给他人使用,当然不排除个别人已开始懂得将商业秘密传给他人而获得一定的报酬。但就大多数持有商业秘密的人来说,主要是自己使用或传给自己的晚辈或徒弟,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这一阶段的商业秘密主要表现为一种技术诀窍,经营秘密与管理秘密等还很不发达。
(二)动态阶段
这一阶段开始形成于封建社会的中晚期,在资本主义早期得以较快的发展。随着个体经济的逐步瓦解,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往那种不传外的小生产者的习性,已不能适应日趋社会化的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于是商业秘密的持有人除自己使用外,有时也在有限的范围内有条件地传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报酬。从此,商业秘密开始步入商品经济的轨道。
(三)与专利制度互为补充的阶段
此阶段主要形成于近代和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及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空前发展,高新技术的大量涌现,“技术是商品”、“知识是财富”、“信息是资源”、“管理是生产力”等观念的形成,商业秘密的范围无限扩充,需要法律予以保护的现实需要日益增强,因此以技术公开与独占为特征的专利制度和其他相应的制度逐步建立,商业秘密中的很大部分可以通过技术公开的方式转让,从而结束了商业秘密的转让依靠单一的“秘密”渠道进行的历史。
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国蕴藏着丰富的传统技术和生产工艺,如陶瓷工艺、名酒酿制及中医秘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科学技术更是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其中不乏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科技成果,如我国独创的针刺麻醉技术、显微外科技术、治疗大面积烧伤技术、血吸虫病防治技术、“两步发酵法生产维生素C”技术和许多动、植物优良品种的培育技术等,均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财产属性。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因而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市场和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技术秘密未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国内可以自由流通,无偿使用。可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商业秘密没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土壤,更不可能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越来越突出,企业对商业秘密重要性的认识也逐步深化,国家立法也开始触及这一领域,并逐步强化。其中1980年12月14日财政部公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中,第一次将“专有技术”写进了法律条文;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后来的实施细则,对“专有技术”进一步作了专门规定。不过,那时所指的“专有技术”只是狭义的工业技术。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但现实中对其含义的理解较为混乱。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中指出: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但这一司法解释只是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大致范围,并未揭示这一法律概念的内涵及本质特征。首次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予以明确的,是1993年9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可见,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陌生到熟悉、从混乱到统一、从不成熟到逐步深化的过程,在认识范围上也逐步扩大,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与国际范围内商业秘密发展的大趋势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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