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比较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
概念和成立要件比较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概念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概念,各国(地区)并无统一的规定,但从各国(地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可概括为“故意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根据法国刑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工厂经理、雇员或劳动者,将其所服务工厂之秘密,泄露或企图泄露于外国人或在国外居住的法国人的行为。第二种情况,指行为人采用非法获取、泄露或使用等方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德国、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采用这一立法模式,其中日本还规定本罪主观上可出于重大过失。在我国,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同国外立法例相比,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定既包括定性因素,又包括定量因素,即要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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