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比较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
概念和成立要件比较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该类罪的逻辑起点和基础,对于划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范围,把握本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何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各国(地区)并无统一的规定。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类型来看,国外及各地区立法大多数不仅包括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还包括单纯破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行为,如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故国外及各地区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大致可以概括为: “违反知识产权法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破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而在我国刑法中仅规定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有危害程度的要求,故在概念表述上应有别于其他国家。笔者认为,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概念应这样表述:“违反知识产权法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上可见,违反知识产权法规是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首要条件,从犯罪行为违反刑法规范的性质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一种法定犯,“指原来没有违反社会伦理,然而根据法律被认为是犯罪者,在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被认为犯罪的意义上,也认为是行政犯”。④这种犯罪的特点在于,都以违反一定的经济行政法规为前提,它们原来没有被认为是犯罪,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在一些行政法规中,首先作为被禁止的行为或作为犯罪加以规定,随后在修订的刑法中予以吸收而规定为犯罪。也就是说,这种犯罪行为的犯罪性质是以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认的,而不是由一定历史文化背景下形成的道德善恶标准来加以衡量。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违法性并不单独取决于刑法或单行刑事法律的规定,而是起始于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地讲,刑法条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状的描述,要借助于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描述,也就是说,其社会危害性是由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标准来予以确认的。刑法条文只是依据这种社会危害性在质和量的意义上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时,才将这种一般违法性上升为刑事违法性,赋予该侵权行为以应受刑罚处罚性,并使之成为法定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者的统一,构成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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