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方面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故意、过失以及动机和目的。②综观世界各国(地区)刑法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观方面通常出于故意,如英国1938年商标法第59条、美国1984年《商标假冒条例》以及法国刑法第422条都明确使用了“故意”、“明知”等词。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故意就其认识因素而言,行为人必须对犯罪对象的性质有所认识,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明知是他人的专利、明知是他人的著作权或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等;同时,行为人还必须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认识,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明知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明知是假冒专利、明知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明知是侵犯著作权、明知是侵犯商业秘密等。就其意志因素而言,多数行为人表现为积极的追求,即追求违法所得利益,追求商标、专利信誉丧失;同时,也不排除在少数情况下的放任,即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专利标识造成的严重后果漠不关心、听之任之,也就是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多数情况下出于直接故意,少数情况下是间接故意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否必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各国(地区)规定不一。大致有三种立法例:其一,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必须具备某种主观目的。如英国著作权法规定,构成以下犯罪须具备相应目的:制作侵权复制品罪——主观上以出售或出租为目的;出售、出租或公开展览侵权复制品罪——主观上以商业营利为目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20条则明确要求构成该罪须具有竞争或图谋个人私利等目的。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也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其二,少数国家(地区)将主观目的作为一种加重处罚的条件。如德国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如果行为人复制或传播是营业性质,则加重处罚。①奥地利刑法对图谋个人私利或意图加害他人而侵害商业或产业秘密的也设置了加重处罚的规定。其三,多数国家(地区)都未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作为犯罪的必备要件,行为人不论主观上出于任何目的,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以及刑罚的轻重。当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应出于营利目的并不是没有争论的。例如,根据美国1982年著作权法规定,成立侵犯著作权犯罪必须“以商业利益或者个人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在此虽然并不要求侵权人实际获得了个人经济利益,但是他必须是通过实施侵权行为“希望或可能获得利益”。这种规定,从对著作权权利人合法利益保护的角度上看,不足之处显而易见,它使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特别是在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严重侵权行为中,得不到切实的刑事保护。鉴于此,1995年8月美国参议员Patrick Leaky和Fein. gold联合向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提出《1995年刑事版权修正案》,对现行著作权的刑事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将主观上纯粹为了个人经济利益,扩大到交换、交易著作权专有的作品,即赋予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条件以新的法定含义,从而将故意、但不一定以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严重侵权行为,纳入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的范畴。①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事实上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并无特定的目的,特别是对于间接故意犯罪而言,故将出于营利等目的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不利于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和惩罚。至于过失能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刑法理论中一般都是予以否认的,但是我们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各国(地区)对某一具体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设计,是否已包含了过失的内容。如英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规定,行为人占有侵权物品,只要其知道或有理由认为此物品将被用来为出售或出租,或在商业过程中使用之目的而制作作品之侵权复制件者即构成犯罪;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或有理由认为这样做著作权将受到侵犯,而未经授权表演他人作品或播放录音、影片分别构成未经授权表演作品罪,未经授权播放录音、影片罪,在此,“有理由认为”应为过失。德国商标法则明确规定,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商标号或商标罪和非法使用商品的外部标志罪,在主观方面既可出于故意也可出于过失。意大利著作权法对于过失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加拿大和日本也分别在刑法草案或《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规定了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从国际公约来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和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著作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其中“至少是有意”则表明对过失犯罪的倾向性。至于我国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可出于过失,尽管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但是根据刑法第219条第3款的规定,“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行为(指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其中对于“应知”,学术界普遍认为应属于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范畴。至于上述各国(地区)的这种立法模式是否合理可以进一步探讨,但从目前各国(地区)的立法来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主观方面应包括过失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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