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地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方式比较
各国(地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方式比较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及著作权保扣水平不同,在世界各国(地区)存在着多种侵犯著作权犯罪l}f立法方式,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将侵犯著作权犯罪规定在一国的著作权法中以“罚则”、“刑事规定”等方式专章加以规定。这是世界上锺大部分国家采用的立法方式。
第二种方式是将侵犯著作权犯罪规定在一国的刑法中。如确的国家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作为侵害非物质财产利益的犯罪加圳规定,采取这种立法方式的典型国家为巴西。’
第三种方式是采取有关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与刑法结合起来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与罚的形式。采取这种立法方式的典型国家是法国。法国于1992年7月1日颁发92—597号法律.将当时23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行立法汇编整理为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从而形成了世界上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法典。其有关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主要规定在法典第一部分第三卷第三编第五章“刑事规定”中,其中有关自然人及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条件等必须参照法国刑法进行处理。
我国的立法方式比较特殊,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以前,我国是采取在刑法中单独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模式,即将侵犯著作权犯罪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中的内容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而著作权法中没有侵犯著作权刑事责任条款,但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以后,该法第47条规定了八种侵犯著作权行为,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责任条款,但是该条款没有规定具体侵犯著作权犯罪构成要件,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条款,而仅仅是适用刑法第217条的提示性条款。因此,虽然从形式上来看目前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模式采用的是上述第三种模式,但从实质上来讲仍然属于上述第二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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