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地区)侵犯专利权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比较
各国(地区)侵犯专利权犯罪的
概念和成立要件比较
侵犯专利权犯罪的概念
由于各国(地区)专利法或刑法对侵犯专利权犯罪所规定的罪名各异,因而很难对之下一个统一的概念。根据前节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在中外的专利法或刑法对侵犯专利权犯罪是按两大类进行规定的:一类是直接与专利法有密切关系的犯罪;另一类是侵犯专利权犯罪。也就是说,从狭义上来讲,侵犯专利权犯罪是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危害专利制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包括假冒他人专利罪、冒充专利罪(假冒专利罪)与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以及其他侵犯专利权犯罪。从广义上来讲,侵犯专利权犯罪就是指一切与侵犯专利权犯罪有关的犯罪,它包括假冒他人专利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和诸如泄密罪、伪证罪等与专利有密切关系的犯罪。此处侵犯专利权犯罪应当是从狭义上而言的侵犯专利权犯罪。因此,在论及侵犯专利权犯罪的概念时就不能不对四种类型的侵犯专利权犯罪概念加以论述。
1.假冒他人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与专利权人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上注册他人的专利标识和专利号,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罪也只是笔者对这一类型的侵犯专利权犯罪罪名的一个概括,它在法国《发明专利法》第60条与我国刑法第216条的名称是完全一致的。而在美国专利法中则被称为虚假专利标识罪,在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中其名称为伪造专利品罪、伪造新型专利品罪和伪造新式样专利品罪。尽管名称不太一致,但实质上都是以他人专利的存在为前提,都具备标明他人的专利标识和专利号的特征。
2.假冒专利罪(冒充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专利法的规定,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为专利方法,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与假冒他人专利的含义不同,这在前文已有论述。我国对假冒专利的行为并未规定为犯罪。但在英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中对此都有所涉及,只不过是其名称不太一致,但实质内容都是相同的。
3.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
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之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意大利、罗马尼亚以及巴西等法律中都有规定。例如,《巴西联邦共和国刑法》第187条规定:“侵犯发明与发现专利权的:I一没有经专利权所有人或让与人的许可而生产属于专利的产品;II一利用属于专利产品的生产程序和方法;……处刑6个月至1年拘役并科1000克鲁赛罗至15000克鲁赛罗罚金。”附款:下列情况加重其刑罚1/3:I一如果犯人是专利权所有人或让与人的代理人、管理人或者职员;II一如果犯人是专利权所有人或让与人的代表、代理人、管理人或者雇员勾结,以了解发明物或它的使用方法的。又如《意大利刑法》第325条(利用职务上得知之发明与发现)规定:“公务员或者从事公务人员以职务上知悉并应保密之科学上发明、发现或者工业上新颖方法,为自己或者他人之利益使用者,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20万里拉以下罚金。”
4.其他侵犯专利权犯罪
其他侵犯专利权犯罪即前一节所讲到的杂罪,是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假冒他人专利,以非法专利冒充专利以及非法实施他人专利行为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专利,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他侵犯专利权犯罪,如难以归属假冒他人专利罪、假冒专利罪以及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三种典型的犯罪,其客观行为由于各罪的规定各异而无法加以概括。例如,英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滥用专利局名义罪和伪造专利记录罪、美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伪造专利特许证罪、法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擅自实施专利罪以及日本专利法所规定的欺诈行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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