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以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描述性构成要件统一表述为“情节严重”
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以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描述性构成要件统一表述为“情节严重”
在我国,侵犯著作权行为必须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能构成犯罪;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必须达到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才能构成犯罪。可见,我国的著作权刑法保护立法,与西方许多国家(地区)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不同,不仅规定了犯罪的性质,而且规定了犯罪的量的标准;在西方国家,后者一般都是由司法解决的问题。那么,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销售侵权复制品,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或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但尚未达到“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标准,就无法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违法所得的多少并不能准确、全面的衡量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成为定罪的依据。就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我国涉及经济犯罪的立法中,经常以犯罪数额和犯罪所造成的损失作为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这种作法具有明确具体、易于操作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经济犯罪的侵害客体不限于财产权利,还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等内容,单纯以所涉及的财产价值的大小(犯罪数额和犯罪所造成的损失等)来衡量犯罪客体的被侵害程度是不全面的。而情节严重作为一种概括性的表述则能弥补上述不足。”①笔者同意这种意见,即将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描述性要件统一规定为“情节严重”,其具体的裁量权交给司法机关解决。这样,则能更加有效地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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