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应在法条前直接标明罪名
立法者应在法条前直接标明罪名
在前文论述侵犯专利权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时,我们已经知道,有的学者把非专利产品或者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也视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其实,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与假冒专利的行为二者本质上是不同的,其区别的关键点在于前者以他人专利存在为前提。缘何有此误解?假若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9日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第216条的罪名为“假冒他人专利罪”而非“假冒专利罪”,恐怕出现此误解是不太可能的。一般情况而言,立法者是最了解立法意图的,其对法条罪名的概括也是最具有权威性的。鉴于此,笔者建议,我们不妨采取日本刑法的模式由立法者在法条前直接标明罪名,以免引起歧义,从而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的适用刑法。
综上所述,笔者对侵犯专利权犯罪的法条进行了重新设计,具体如下:
(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
第X X X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
(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品的;
(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假冒他人专利罪)
第X X X条: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非专利产品或者方法上标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号,使公众误认为是他人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以及以此种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冒充他人的另一种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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