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的理论
由于网络侵犯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具有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的新特征,尤其体现在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方面,传统民事管辖权理论遇到了难以解决的问题。针对这种新情况,许多学者提出了一些解决该问题的新理论。
1.新主权理论。该理论认为网络空间正逐步形成了一个新的、全球性的虚拟社会,这个虚拟社会同时包含许多真实的、现实的价值判断标准,并且认为网络是个独立的法律空间,并按自己的法律规则运行,于是“网络便拥有了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它完全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自己的权力机构”,①网络之外的法院的管辖当然被否定了。该理论否定国家管辖权,主张创设新的网络主权,网络拥有自己的管辖权,适用自己的“网络法”,当出现争议时,应由“网络法院”管辖并适用“网络法”。②进而,该理论认为,“因特网并不是一个政治团体,它并不能创造任何法律概念;它也没有任何约束成员的准则,没有权力、观念、文化;只是因为它的广泛性与多样性使人们认为它是一个类似国家的东西。”③
2.管辖相对论。该理论认为,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就像公海、国际海底区域以及南极洲一样,应在此领域内建立新的管辖原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在网络空间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手段予以执行。④
3.网址管辖论。该理论认为,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它在网络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且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虽然一个人可以拥有多个网址,但网址与人的联系是紧密的,信息、网址与拥有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稳定性,是可以查明的。⑤网址在网络中位置的变更要通过Internet服务提供商(Intemet Service Provider.ISP)来进行,所以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它可以确定。此外,网址还与一定的地理范围有关联,因为提供网址服务的ISP的地理位置是固定的,而ISP地理位置的确定,就能确定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域。在实践中,已有利用网址作为管辖基础的案例。⑥因此,网址应当成为新的管辖基础。
4.侵权行为地管辖论。该理论认为,应该以侵权行为地作为网络侵犯计算机软件案件的法院管辖地。目前,国际上对何为侵权行为地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学者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有的学者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从迄今为止的国际网络商务司法实践看,一般是以损害发生地作为管辖权基础。⑦故而有人提出取消这种相关法律规定。
5.技术优先管辖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发生网络侵犯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后,案件涉及发达地区(或城市)和不发达地区(或城市),则应当由这些技术发达的地区和城市的人民法院优先对网络侵权案件享有管辖权。这种理论的根据是,网络高科技人才和技术设备聚集在沿海城市、大城市以及东部地区,故而这些城市和地区拥有人员条件和技术条件处理有关的网络纠纷问题。当然,该理论主要适用于国内网络侵犯计算机软件案件的管辖中。
对以上各种观点在此加以分析:对于第一种理论,笔者认为,该理论及其“网络法”是不合理和不可行的。这是一种仅凭借网上侵权行为的独特性和网络的虚拟性而强调网络自治的观点,该理论夸大网络的独立性,想通过独立的网络法而割断了网络与现实的联系,否认网络是个体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人与人之间联系的一种延伸,是不可取的,其否定法院管辖的观点更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网络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网络空间更要受国家法律的管辖,它不能脱离于社会和国家而独立存在,国家依然要按照一定的模式对网络进行各种管理。第二种观点由于不能体现出一个主权国家的司法管辖权,故不具有真正的可操作性。可以看出,该理论夸大了网络管辖的自由性,结果只能是一些技术发达的国家抢夺其他国家应该拥有的管辖权,难以避免各国法院抢夺管辖权情况的发生,从而很难实现网络空间管辖权的有序、公正以及便利当事人等诉讼基本价值。所以,这种观点存在缺陷。对于第三种观点,笔者的基本看法是,以网址作为案件的管辖地,在有些情况下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因为与网址相关的地理地址除了该网址的服务器位置所在地的地址外,还包括世界上任何通过网络进行活动的行为人所在地,进而导致网上行为人的活动可能受到全球的法院和法律的制约。⑧显然,根据该理论,发生某一网络侵犯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受害者很难决定起诉谁,因为侵权者可能很多,可能属于不同国籍,这就意味着侵权行为地很多;受害者很难决定向哪个法院起诉,因为许多法院拥有管辖权。所以网址所在地不应该作为法院管辖地。对于第四种观点,笔者的观点是,适用该理论将会出现新的问题。原因是侵权行为地管辖是传统民事诉讼管辖理论的一个基本内容,而对于网络侵犯计算机软件的案件,如果依然适用该原则,则法院和当事人很难认定侵权行为地。实际上,正是因为传统理论难以解决这些问题,学者们才开始寻求新的理论来解决该类纠纷。第五种观点违反了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基本原则,无形中增加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是对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变相剥夺,其结果会导致平级法院之间的司法权争夺,更会造成管辖混乱。显然,这种观点难以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赞同。
综上所述,有关网络管辖的新理论处于争论状态,一些新观点虽然具有针对性,但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管辖权问题,而传统民事管辖权理论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笔者认为,确定网络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诉讼管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具有空间上的相对稳定性,这样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第二,与法院管辖地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度,防止法院之间争管辖或者推诿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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