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业秘密法对软件加以保护
商业秘密是可以在工商企业中使用并在商业流通中获得利益的秘密,它具有专利性,只不过发明人不愿公开而未申请专利而已。商业秘密有其特殊性:(1)无确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的终止取决于该技术隐秘性的丧失时间;(2)保护无地域限制,商业秘密所有人可向任何国家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发放许可证,不必像专利、版权作品那样需要在他国取得专利、版权后才能发放许可证;(3)不禁止他人享有同一秘密。在采用版权模式保护软件前,软件企业一直用商业秘密法对软件进行保护。
用商业秘密法对软件进行保护,其优于版权和专利权之处在于:①保护范围宽,对表达、思想、内容、数据都能提供保护;②在合法的情况下,人们无法对软件进行复制、抄袭等侵权活动;③商业秘密所有人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只要秘密性不丧失,就能保证有丰厚的许可费来源。
当然这种保护方式也有其不足,表现在:①以商业秘密保护软件,由于隐秘性易造成整个社会的重复研究,导致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整个软件行业的发展。②以秘密的方式保护软件,保密成本高,因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泄密,而一旦泄密,软件所有人就将永远失去专有权。在多人共享商业秘密的情况,泄密的情况很难杜绝,所以为了保密,需投人大量的资金和精力,如IBM公司每年用于保安、保密的资金多达5000万美元。③当发生盗用商业秘密的侵权诉讼中,在对新颖性进行举证时就会使秘密公开,使商业秘密所有人处于两难的境地。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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