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行政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订,使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趋于完善,也表明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确立。软件著作权行政保护应当依法行政。
但从现有的行政保护实践来看,我们面临两难境地:一是如何解决法律与实践的问题;二是如何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即版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问题。
(一)法律与实践的问题
1.执法主体的问题。在软件行政保护实践中,存在多重执法问题。尽管法律对著作权执法主体有明确规定,但近年来工商部门在软件保护领域的执法活动,在有的地方超出了版权行政机关。
2.查处商业使用侵权软件行为的问题。在查处这类案件时,行政机关基本上是根据软件著作权人的投诉进行的,而最终的解决方案是督促被查处单位实行软件正版化,与投诉方达成和解。大部分被查处单位能接受这一点,但也有个别单位拒绝执行。面临这样的问题,行政机关是处罚还是不处罚?如果处罚,被查处的单位或多或少会认为行政机关是在帮软件著作权人“卖软件”,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将因此被削弱。
3.政府部门软件正版化问题。自在政府部门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以来,全国也只有屈指可数的省、市解决了问题。在其中,版权部门已做了大量的推动工作,但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是版权部门一家的事,真正起主导作用的还应是政府部门自身。对于不解决正版化问题的政府部门,国家版权局等四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国家版权局及各地方版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政府部门使用软件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部门如对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力,使用盗版软件,以致引起侵权诉讼,损害国家机关形象,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还应负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在实践中不可能做到对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
4.市场监管问题。软件市场存在的盗版软件销售是不容置疑的事实。行政机关无论是日常检查还是集中整治,执法后仍存在软件盗版销售屡禁不止的现象。可以说,市场监管的方式方法仍然是治标不治本,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5.行政处罚执行问题。行政处罚案件从调查取证到做出处罚,再到处罚的执行,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其现成的侵权复制品,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执行也没有问题。问题是罚款处罚的执行。行政执法机关无权查封账号、冻结财产,侵权人在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中,完全有时间转移资金和财产。比如一个盗版销售商租赁别人的房屋从事盗版活动,自己没有房产等固定资产,银行没有账户,或者账户上的钱全部转移了,就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执行不能。
(二)版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问题
版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问题,归根结底仍然是法律与实践的问题。单独把它提出来,是想说明在软件著作权保护中如何体现“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体现民事法律对于社会经济利益的平衡调整原则。
在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指出:“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的结合与应用,孕育了大量的新兴产业,并为传统产业注入新的活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表明国家高度重视信息化产业的发展,并出台了很多鼓励发展的措施,而现在也成了地方实施工业转型、发展高科技、振兴经济的重要举措。
在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四川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新跨越的发展目标,把电子信息产业列为全省的“一号工程”,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大力建设成都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和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确立了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的目标,即用3~5年时间进人全国前3名,今后3年以不低于40%的速度发展,争取5年翻两番,使I~IJ WI软件产业迅速崛起。截至2002年,我省已认证软件企业146户。1~8月,我省软件产业稳步发展,实现增加值10.55亿元,同比增长46.5%。
在软件著作权行政保护的主体范围中,软件产业首当其冲。一方面,法律要保护软件企业作为其产品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版权行政部门也积极采取措施对其实施版权保护;另一方面,法律也禁止软件企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软件开发自主产品。在我国,成规模的软件企业很少,大部分还刚起步,软件企业使用的软件开发产品都是外国软件公司开发的,价值不菲,如果严格依法办事,仅仅要求其正版化,也会制约一批现在还小、还处于发展中的软件企业的壮大。这是客观存在的国情。对于一大批处于发展中的民营经济,实施软件正版化也面临同样问题。
因此,在软件著作权行政保护中,法律与实践有一段距离,因此,如何把握“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很有意义。软件著作权保护工作如同其他作品的版权保护工作一样,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任何作为离不开当时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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