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当中淡化的判定
(一)区别合法使用
2001年我国新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对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范围做了进一步的限制和缩小,将“合理使用”的范围也改为: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故法律已将通过反向工程实施的淡化行为排除在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具体规定还可依据1991年5月14日,欧洲共同体(现为欧盟)正式通过的《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理事会指令》第6条首次确立了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内容包括:(1)行为由被许可者或其他对程序的复印件有权使用者,或者由被授权代表他们的人所进行的;(2)实现兼容所必需的信息是上述1项有关的人员事前不容易得到的;(3)这些行为限于源程序中实现兼容所必需的部分。然而对软件源程序的代码的复制及其形式的翻译是为了获得实现一个独立的计算机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兼容性所必需的信息,则不需要得到权利所有人的授权。
(二)侵权的界定
是否构成侵权,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被告的作品是否与原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对比分析的内容包括:(1)软件的基本功能目标;(2)目标程序的总长度、开发工具、源程序的总长度和文件数量;(3)软件的处理方法和工作流程;(4)软件的用户界面部分;(5)数据库的结构、数据参数字段名称(部分库中的数据参数字段名称大同小异,这种“大同小异”在技术是必须的,构成实质相似)。如果结论表明后通过反向工程得到软件与所解析的软件内容基本相符,即在功能、性能、可用性、可维护性等方面两者属于同一技术层次,则实质上构成相似,存在抄袭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