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
中国环猎商务调查网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和经济民主主义理论广泛地影响了大多数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与此同时,经济制度的趋同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国际市场的统一和竞争秩序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据此,拉开了国际反垄断
立法的序幕。
联合国一直非常重视国际反垄断立法。1951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起草了国际反垄断法协议草案,并且成立临时专门委员会。1953年发表了协议草案,但是由于条件不成熟而被推延。20世纪60、70年代,随着跨国公司迅速发展,发达国家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地使用限制性商业惯例,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贸易造成不利影响。限制性商业惯例是国际贸易中惯用的术语,基本上是指国际贸易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可以说是国内市场限制竞争行为的国际化。虽然各国(主要是西方国家)普遍制定了反垄断法,并且在许多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中,都有关于竞争方面的条款。但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他们依然不能适应需要,甚至作用相反。一是发达国家对本国内发生的垄断行为均可以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但对国际经济领域内的类似行为却很少问津,对国际贸易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二是发达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行使反垄断“域外管辖权”,造成各国尖锐的法律对抗和冲突。三是发展中国家因其反垄断法律建设滞后而无法对跨国公司采取的限制性商业做法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最后,尽管在众多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中出现了竞争条款,但其内容是零散的,而且有些也非针对反垄断问题,作用和影响有限。
基于此,联合国多次举行会议,就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1968年联合国贸发会议开始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限制性商业行为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1972年联合国贸发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成立一个专家组,专门研究限制性商业惯例及发展中国家的关系问题。1979年11月19日至12月8日,联合国贸发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会议,会议确认限制性商业惯例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提出了制定一套多边国际协议消除不利于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必要性,并完成了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案范本,主要包括对企业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兼并、操纵价格等行为进行规制。1980年12月5日联合国大会第35届会议通过的第35/63号决议批准了《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以下简称《原则和规则》)。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反垄断问题的有效的国际条约,为国际反垄断立法奠定了基础。自1980年《原则和规则》通过以来,联合国在贸发会议主持下,分别在1985年、1990年、1995年、2000年举行过四次全面审查《原则和规则》的会议。第四次审查会议《2000年9月25日--29日)通过了一项决议,决议要求,“重申联合国《原则和规则》的有效性,建议大会为便于援引起见,将《原则和规则》的副标题定为“联合国关于竞争的一套原则和规则”并呼吁所有成员国都执行《原则和规则》的条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则和规则》的目的。制定《原则和规则》的目的是:一是保证限制性商业惯例不致妨碍或取消因降低不利于世界贸易,特别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贸易和发展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应获得的利益。二是通过鼓励和保护竞争,控制资本和经济力量的集中,鼓励革新,提高国际贸易和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水平。三是保护、促进各国的一般社会福利,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四是消除跨国公司或其他企业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对贸易和发展可能造成的不利条件,从而设法尽量扩大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方面的利益。 2.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定义和《原则和规则》的适用范围。根据协议规定,限制性商业惯例是指企业通过滥用或谋取和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造成同样的影响的做法或行为。
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是指一个企业本身或与其他几个企业一起,有能力控制某一货物或服务,或几类货物或服务的有关市场。
《原则和规则》适用于一切企业的限制性商业惯例行为,不论行为来自于何国,指向的是货物还是服务,包括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惯例行为,但不适用于政府间协定或这种协定直接造成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3.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原则包括:各国政府之间建立双边和多边协作,以互相支持的方式消除或有效地对付不利于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执行规则应考虑同国内法的适用并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或差别待遇。
4.关于管辖。《原则和规则》规定,企业应当遵守其营业所在国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限制性的商业惯例的规定。如果根据这些法律进行诉讼,应受其营业所在国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的管辖。
5.关于一般限制竞争行为。《原则和规则》规定,企业在市场上从事竞争行为或有竞争可能的活动时,原则上禁止下列做法:固定进出口货物价格的协议;串通投标;安排分配市场或客户;定额分配销售量和生产量;采取集体行动执行安排,如联合抵制交易;联合拒绝向可能的进口商供货;集体拒绝他人参加对竞争关系重大的安排或协会。
6.关于滥用或者谋取并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原则和规则》规定,企业原则上应避免在有关市场中采取下列行动或行为:对其他竞争者采取掠夺性行为,如使用低于成本的价格消灭竞争者;在供应或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歧视性定价;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达到企业兼并获取市场支配地位的目的;规定进口货物在进口国的转售价格;并非为了正当的商业目的,诸如质量、安全、充分的销售和服务等附加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条件,例如,以向供应人或其他指定的人购买其他货物或服务为提供某种服务或货物的条件。
7.为各国在国家、区域和分区各级规定的原则和规则。要求各国应在国家一级或通过区域集团,制定、修改、有效地执行有关的法律,控制限制程序,对所有企业公正、公平地适用法律;加强协助交流等。
8.国际措施。《原则和规则》规定,各国和各区域集团将实施《原则和规则》的情况包括为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而制定的政策和立法,通知联合国贸发会议秘书长;贸发会议每年发表一份报告,汇报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法规发展情况,以及关于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情况;各国之间的协商;贸发会议设置一个示范法,帮助发展中国家立法;实施国际性的交流与技术援助。
《原则和规则》实施以来,经过国际社会的努力,取得了一些进展,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反垄断立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如埃及、泰国、韩国、匈牙利等国制定了反垄断法,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机关,以适应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贸易利益的需要。
根据《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联合国贸发会议秘书处在1984年还完成了限制性商业惯例法律范本,并根据各国意见不断进行修正。2003年法律范本共13章,具体内容见附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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