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有关反垄断国际立法的尝试
中国环猎商务调查网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国际政治学家及经济学家认为20世纪30年代的那种以邻为壑的政策带来了各国经济和政治上的损失,两次世界大战间隙期间的贸易保护主义不仅导致了经济灾难,也带来了国际性战争。国家间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和政策协调,建立一个开放的贸易体系。战争结束后应当创造出一个反对经济民族主义和减少贸易管制限制性的国际机制,从金融、投资、贸易三个方面重建国际经济秩序。按美国设想,拟设立一个处理国际贸易与关税的专门组织。1947年10月30日,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缩写为GATT,全称“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瑞士日内瓦签署,这是调整各国在国际贸易政策方面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项多边条约。它名义上是一项协定,但事实上在总协定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国际贸易组织,在日内瓦设有秘书处,由缔约国常任代表组成理事会,以及每年举行缔约国大会。基于历史原因,我国于1971年退出了关贸总协定。我国于1986年正式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并开始了漫长的复关谈判。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取代了关贸总协定。
关贸总协定只是将其作为《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实施之前的临时性条约,它以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为存在的前提。竞争政策在WTO及其前身GATT里面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问题。1948年3月24日,由53个国家签署的《哈瓦那宪章》(也称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是国家间为在世界范围内规制垄断行为的第一次尝试。宪章断言,垄断行为会对扩大生产、贸易以及维护国民的实际所得产生不良影响,该影响仅凭单个国家努力难以消除,为此各国应当通力合作,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垄断,促进和维护竞争。宪章第五章的名称为“限制性商业行为”,以整章的篇幅规定要抑制限制性商业行为对国际贸易的损害。宪章第45、46、47、48、50、51条等条款分别对垄断行为、防止垄断的义务、垄断调查的程序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美国国会不批准美国加入该组织,该宪章最后没有生效,而是关贸总协定在后来的国际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宪章第46条规定了针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总体政策,第一款规定了宪章第五章的目的:“就私人或公共商业企业而言,各成员应采取适当措施并与本组织合作以防止影响国际贸易的商业行为,包括限制竞争、限制市场准人以及鼓励垄断控制,只要此种行为对扩大生产和贸易具有伤害的效果和妨碍达到任何其他目标……”根据《哈瓦那宪章》,国际贸易组织可以对限制性商业行为采取以下行动:与违反第46条的成员进行磋商;采取措施消除此种行为的非约束性建议;发表与此类建议一致的“嘲讽报告”(shaming reports).
后来,《哈瓦那宪章》不能生效已是明摆着的事实,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于1954年一1955年召开审议会议审查《关贸总协定》需要修订和补充的范围。但是,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考虑。1958年,缔约方全体决定任命一个专家组就缔约方全体是否需要和在何种程度上承担解决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提出建议。
1960年,在专家组报告的基础上,缔约方全体通过了《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磋商安排的决定》。该决定建议:应任一缔约方请求,一缔约方应当就国际贸易中的损害性限制商业行为在适当的双边或多边基础上进行磋商。。直到现在,这些安排仅仅被引用过三次,而且都发生在1996年的美国和日本关于胶卷和相纸的争端中。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筹备工作中,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及其处理措施又被提出,然而未能就此达成一致。不过,在这方面持续的努力使得世贸组织不同的协议中加入了竞争原则。
关贸总协定实质上是一个在国际经济领域中引导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的纲领性文件。它涉及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国营贸易及限制、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等。从关贸总协定的直接目的中,看不到有调整竞争关系的意图,但是实际上,关贸总协定正是通过调整国家之间在经贸方面的竞争关系,制止和消除国家之间在经济贸易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商业惯例的行为。如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的原则,目的是逐步消除非关税壁垒,创造一个世界范围内的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反倾销措施,是对国际贸易中倾销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类似于国内反垄断法中的掠夺性定价)进行打击和制止;关贸总协定中的保障条款是对国际经济竞争中,造成一国内部某种商品的生产或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品生产者遭受重大损害或遭受重大损害威胁时,给予特别保护,从而维系竞争的平衡。
总的来看,关贸总协定中的竞争法律制度与其他国际间的竞争法律制度相比,有以下特点:
1.关贸总协定中的竞争法律制度注重于培育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无歧视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反倾销原则等,目的是逐步消除国际贸易领域中对竞争的各种限制和障碍,营造一个国际性的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且上述内容在关贸总协定中有很大比重。其他国际间竞争法律制度更侧重于规定哪些行为属于反竞争行为以及对这种行为如何进行制止,其培育和引导竞争的功能相对较弱。
2.关贸总协定中的竞争法律制度将国家和国家政府作为重要的法律主体和规范对象。与关贸总协定相比,其他国际间的竞争法律制度以调整企业行为为主,企业是其重要的调整对象。如欧共体竞争法是将企业或企业组织作为其调查和处罚的对象,而关贸总协定一般是将国家或一个国家内的某一行业所有企业作为调整对象,如消除非关税壁垒的义务主体是一国政府,反倾销措施的承担者是一国内某一行业或生产、制造某种产品所有不特定的企业。
3.关贸总协定的竞争法律制度具有广泛和深刻的社会效果。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之多,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之大,使得关贸总协定能在更广泛的国际空间内发挥作用。同时由于关贸总协定注重于建立国际公平竞争环境,直接规定了国家在国际竞争中的义务和严厉的制裁措施,使其竞争规范更容易产生深刻的效果。
关贸总协定为建立国际竞争秩序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自1954年以来,多数缔约国提出了规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议题,1958年设立专家小组,专门对如何规制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进行研究。1960年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通过决议,决议在肯定限制性商业惯例有违总协定目标的基础上,要求各缔约国通过协商程序解决限制性商业惯例的防止和制裁问题。但一直没有结果。直到1993年7月,以美国和联邦德国反垄断法专家为首组成的国际反垄断法典工作小组向总协定干事长提交了一份国际反垄断法典草案,希望它能够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多边协议。该法典草案共21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包括国内法原则、最低标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实体法规范,包括横向和垂直的限制竞争协议、控制经济力量的集中以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国际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和程序,包括国内反垄断局、国内法院、国际反垄断局和国际反垄断法专家小组。但是,该草案并未被世界贸易组织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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