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竞争政策的发展现状和趋向
中国环猎商务调查网讯:1996年WFO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第20条规定:“我们还同意:建立一个工作组,研究成员提出的有关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的问题,包括反竞争行为,以便确认值得在WTO框架内进一步考虑的领域。在工作组进行工作中,我们鼓励与上列组织合作,以最佳地利用可得到的资源,以及确保充分考虑发展规漠(development dimension)……可以清楚地认为,将来的谈判,如果有的话,只有WTO成员就此进行谈判,达到一致时,才能进行。”WTO竞争政策工作组(全称为“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工作组”)就此成立,负责研究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关系,探讨在该领域制定国际规则的可能性。2001年WTO多哈第四届部长会议决定,将于第五届部长会议就谈判方式达成明确一致后启动贸易与竞争议题的谈判。中国作为WTO新成员,目前已开始参与该工作组的讨论。
在1997年4月24日举行的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上,总理事会任命法国竞争委员会副主席弗里德里克·杰尼教授为工作组主席。同年7月,这位工作组主席抛出了一份供研究和讨论的问题的清单,并指出,在这份清单的基础上,工作组各方讨论中强调应该通过发展范围(the development dimension)把全部要素渗透进去,以及应该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的境况特别关注。WTO竞争政策工作组于1997年7月开列了下列需耍研有的问题清单:①贸易和竞争政策的目标、原则、概念、范围和方法之间的关系,它们对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②收集和分析有关贸易和竞争政策现行的方法、标准和活动,包括其实施经验、与贸易有关的国家的竞争政策、法律和方法;现行的WTO规范;双边的、地区性的与多边的协议和行动。③贸易和竞争政策的相互作用:企业和协会的反竞争行为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国家垄断、排他性权利和管制政策的关系;投资和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贸易政策对竞争的影响。④确认值得在WTO框架内进一步考虑的领域。
1996年新加坡部长会议还决定由总理事会检查该工作组的工作内容,两年后决定其是否继续开展工作。1998年总理事会决定其继续开展工作,认为就下述内容进行研究是有益的:国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国待遇等WTO基本原则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促进技术合作等成员方之间的合作及信息交换;为实现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等WTO的目标,竞争政策应当作出什么样的贡献。
工作组每年召开三次会议,采取根据各成员方提出的文件进行讨论的形式。工作组每年向总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2001年11月WTO多哈部长会议决定,到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这段时间,工作组将就以下方面的澄清开展进一步的工作:核心原则,包括透明度、非歧视和程序公平以及关于核心卡特尔(hard-core cartel)(1)的规定;自愿合作方式;支持通过能力建设逐步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机制。
(1)核心卡特尔指竞争法规一般明确禁止的价格垄断限制、产量限制、市场分割以及顾客分配等安排。“Hard-core cartel’,有的论著将其翻译为“核心卡特尔”、“铁杆卡特尔”、“硬核卡特尔”等。“hard-core有核心、赤裸等义。本文认为, “hard-core cartel”中的“hard-core”应该取“赤裸”之义,可以引申为“绝对”,故译作“核心卡特尔”,似可更好地表明这种被各国竞争法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的“卡特尔”的性质。
至于是否就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启动谈判,多哈会议《部长宣言》指出:“在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后,以该次会议上就谈判方式经明示的协商一致(by explicit consensus)达成的决定为基础,来进行谈判。”从语言含义来说,如果第五届会议不能就谈判方式达成明示的协商一致,那么,届时就不能启动WTO框架内的贸易与竞争政策谈判。
当前,竞争政策工作组继续开展对成员提出的包括反竞争行为在内的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问题进行研究,特别是集中研究下列问题:①国民待遇、透明度和最惠国待遇这些WTO基本原则与竞争政策的相互关系。②促进成员之间的合作和交流的途径,包括技术性合作。③竞争政策对实现WTO目标的作用,包括促进国际贸易问题D(0)
可以预言,随着竞争政策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的增加,在WTO框架内的合作会越来越多,并逐渐走向实质性和系统化的方向,除继续增加技术合作、交流经验等外,还会引进多边的实体规范,促进解决跨国的反竞争行为和进行竞争执法合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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