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贸易和竞争政策谈判前景分析
中国环猎商务调查网讯:从新加坡部长会议设立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进行有关会议、特别是在多哈部长会议后召开的会议来看,在目前状况下,要在WTO框架内达成多边的竞争协议存在很大的困难。
2003年9月召开的墨西哥坎昆部长会议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无果而终。在会议上,欧盟积极要求开启对新加坡议题的谈判,但是广大发展中成员坚持要求欧盟和美国在农业问题进行让步,否则不可能进行新的谈判。尽管欧盟在最后时刻已经表示不再要求就贸易和竞争政策问题进行谈判,但是这一微小的让步并不能够挽救整个坎昆会议的情况。不过,欧盟的表态很有可能导致下一步工作组情况的一些变化,在短期内进行谈判可能性已经较小。
当然,原因也不仅在于此。因为,从总体情况看,主要是欧盟、瑞士、日本等成员积极推动在WTO框架内建立多边竞争规则,欧盟最积极主张在WTO框架下建立多边竞争规则,日本紧随其后。发展中成员多数由于立法和实践经验不足,因此除了一些拉美成员外大部分不赞成展开谈判,美国则主要强调竞争议题的复杂性和制定多边规则的难度,持消极态度。
美国的态度非常有意思:它既是在1947年《哈瓦那宪章》中设立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规定的最积极推动力量,又是曾经在WTO正式要求在竞争领域采取国际行动的国家(参见美国与日本关于消费者胶卷和相纸的争端),然而现在却对WTO框架内建立多边竞争规则持消极态度。分析起来,美国采取消极的态度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它担心本国的规则要服从于国际规则,从而损害其主权;第二,担心本国的司法裁决要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受到审议;第三,出于职权的考虑,司法部担心失去其竞争政策的职能而让位于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因为后者处理所有美国与WTO的事务;第四,在WTO的争论中,有些成员,如日本提交提案建议反倾销必须置于竞争原则之下,主要原因是美国经常滥用反倾销规则,美国则认为反倾销是一个贸易政策问题,不应与竞争政策混淆在一起。
美国与欧共体在1991年签订、后又在1995年重新修订的《美国与欧洲共同体关于它们竞争法适用的协定》曾被称为国际竞争法协调方面的革命性变化。但是,对于市场进人(即进口)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国际卡特尔、出口卡特尔以及并购中出现的国际外溢效应问题,即使是这个“革命性”的协定也解决不了。似乎得有一个国际机构来统筹考虑解决这些问题,如WTO。那么,是什么阻止达成竞争政策多边安排呢?
初步分析,下列原因值得注意:
首先,发展中成员对竞争政策多边安排心存疑虑,这或许是不能就竞争政策问题达成一致的最主要原因。疑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它们对WTO框架下现行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有着不满意的经历,对乌拉圭回合结果实际执行的情况不如它们的期望值那样高。一方面,是因为它们自己必须面对各种实施问题;另一方面,发达成员单方面推动市场进入,发展中成员认为这是在针对它们的利益。欧盟和日本提出的在WTO框架下处理竞
争政策问题,显而易见,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推动其市场进入。因此,发展中成员对此疑虑重重。另外,发展中成员还担心在一个竞争政策下,大型跨国公司因其巨大的市场力量将可能会接管它们国家的企业,主宰它们的经济。
其次,许多成员,包括美国,对关于将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竞争政策规则持保留态度。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太适合对基于个案所作裁决的审议,既因为竞争案件的敏感性,又因为在竞争法执法方面时常有针对具体案件的创新发展。另外,由于竞争裁决往往是司法裁决,把这些裁决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象,势必会引起国家主权的问题。
第三,发展中成员觉得在多边层次上的任何更多的义务都意味着为满足这些要求而增加它们国家的预算开支。它们把这个问题变成了一个成本收益问题,认为实施反竞争措施的成本将远大于预期利益。
第四,许多成员认为,可以用双边或诸边合作协定的方式解决,不必由一个多边安排解决竞争政策问题。达成一个多边协议确实是有益的,但是多边协议却有与生俱来的不足和缺陷。一方面,对于发展中成员来说,要与发达成员达成多边协议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在这方面没有交换条件。另一方面,即使可以达成这样一个安排,它也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比如,积极推动的成员就有意地避开了对出口卡特尔的限制的问题。一般说来,发展中成员的进口大于出口,所以从长期看,不将出口卡特尔定性为非法,将使得多数发展中成员成为受害者。
第五,美国不赞成(或者说反对)WTO框架下的竞争政策多边安排,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不过,应该引起注意的是,近来美国开始鼓吹创立一个完全独立于包括WTO在内的现存机构的世界性的竞争机构。
第六,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国家,游说维持反倾销政策的势力很强。它们反对达成多边竞争规则的任何努力,因为这样的安排将可能有效地约束反倾销措施的滥用。
虽然可能存在以上因素,但是从WTO设立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后,围绕贸易与竞争的相互关系开展的研究,虽说至今没有达成任何具体的成果,在促成竞争规则的谈判方面也是前景黯淡,但工作组的讨论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成员方对于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问题的了解,已经进行的一些技术援助项目也帮助不少发展中成员提高了竞争立法和执法的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活动都是在一个多边竞争法律框架构建之前
应当进行的基础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