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独立、权威并符合本国国情的反垄断执法体制
发达市场经国家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反垄断立法固然重要,但建立保证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执法体制更为重要。这几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依法建立了独立的有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并由法律规定了这些机构执行反垄断法的专门职权及工作程序,以确保其独立行使职权,保证反垄断法能够得到严格和统一的实施。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德国联邦经济部和卡特尔局,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与竞争委员会,新西兰商业委员会等,德国卡特尔局、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分别隶属于经济部和商业部,芬兰竞争局隶属于芬兰贸工部。尽管其设置各有特色,但比较一致的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具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而且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比如,澳、新两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虽隶属政府部门,但在执法上都是独立的,不受任何部门的干预。反垄断机构的执法方式主要是行使调查权和起诉权,处罚权则由法院通过判决行使。政府部门制定竞争政策,通过议会法律修订程序,使之成为法律。这样一种架构,使立法、执法、司法相互分开,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从而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在我国反垄断立法中,既要注意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又要认真研究现行的经济制度、执法机构和执法实践,使现行制度和新的法律相适应,实现成功嫁接。既着眼于国内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竞争,又着眼于国际舞台,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国际竞争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保证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执法体制。
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新形势下,竞争政策不再仅仅是一种国内政策,其适用范围已扩大到了国外,和贸易政策出现了进一步相互交叉和融合的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国际卡特尔和限制竞争的跨国并购给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带来了很大危害,没有反垄断法的国家更是深受其害。世贸组织和联合国贸发会等多边贸易组织都建立了专门的竞争政策工作组。反垄断国际合作日益加强,目前双边反托拉斯法执法合作协定已达20多个,同时30多个自由贸易区协定中也包含竞争政策合作条款。
20世纪80年代以后很多国家成立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设在贸易经济部门,一方面是由于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也是出于成本、精简、效率的考虑。因此,在经济全球化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国际化的情况下,需要把反垄断立法、执法与我国贸易政策、外资政策等结合起来。一方面鼓励外资和发展国际贸易,一方面规范其垄断行为,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另一个特点是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解决好这个问题需要大量的部门之间的协调,要求反垄断执法机关必须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因此,建立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从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出发,同时借鉴国际惯例:建立一个既熟悉国内贸易、又熟悉对外贸易,既熟悉外资、又熟悉国际经济合作,既熟悉国内市场和经济情况、又熟悉国际市场和经济情况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这样既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又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竞争政策国际化的新形势和加入WTO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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