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考虑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从世界各国反垄断法来看,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反垄断的适用除外条款,日本《禁止垄断法》对垄断的适用除外专门规定了一章,列举了不适用该法的各种情况。不仅如此,日本还制定了专门的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法律,其他相关的法律也有反垄断的例外规定。适用除外规定是根据日本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作出的,规定比较详细、严密,也很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反垄断而言,如果该作为适用除外的而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出来,或者不应作为适用除外的而在法律中作出了规定,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的维护以及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反垄断法从实施之初就适用于所有的垄断行为和经济部门,包括民航、电力、煤气、电信等自然垄断行业。对自然垄断行业,并非整体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例外,而是采取个案豁免。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反垄断法必须充分考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体现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发展格局,保护各个经济主体平等、自由、公平的竞争,在制定反垄断法的时候要妥善处理好反垄断与保障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产业)、保护民族工业发展、促进科技文教事业发展、某些带有天然垄断性质的行业等的关系。结合我国的国情恰当地规定反垄断的除外规定,是反垄断立法时应当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们认为,应当在借鉴包括日本在内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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