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竞争法引论
中国环猎商务调查网讯:竞争法的基本目的是改善经济效能,以使消费者享受较低的价格、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产品质量。持久的竞争是促使公司具有高效能并给消费者带来益处的力量。
竞争法的一个较特殊的目标是防止市场中的经济主体用与其他公司订立协议的方法,或者通过旨在排除现存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的单方行动,以扭曲竞争过程。因此,对于相互竞争的企业就价格或其竞争性互动关系的其他重要方面所订立的协议(“横向”协议),竞争法应实施严格的控制。处于制造或配送过程的不同阶段上的厂商(如制造商与批发商)所达成的协议(纵向协议)不太可能损害竞争。但在某些特定环境中,这样的协议仍可能损害竞争。这种情况在一些发展中经济和转型经济中尤其容易出现。
一个厂商不断扩大其规模以至足以单方面地阻碍竞争的情况是完全可能出现的。对这种支配厂商(dominant矗rm)应采用精心设计的反垄断法条款来加以约束。而那些在竞争中以合法方式获胜的厂商则应因其卓越的业绩而受奖赏。但不应允许支配厂商运用其优势阻碍现存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向其挑战。
企业可以决定相互合并以形成一个能增进竞争并使消费者受益的更有效能的联合企业。但除此之外的合并则可能是反竞争性的。厂商可能相互合并以便消除他们之间的竞争并人为地造成一种不基于卓越经济绩效的支配地位。或者,一项合并也可能显著地减少竞争者的数目,从而使剩下的厂商能很容易地协调其行动。因而,一部有效的竞争法应包括一项控制企业合并的条款,以便防止那些弱化竞争但又不能在其他方面显著提高效能的企业合并。
竞争法规有时还包括有关保护消费者和反不公平企业行为的条款。为了减少与其他法规重复的可能性,这样的条款应尽可能地集中在维护公平竞争上。它们还应在保护竞争过程上起作用,而不是在保护竞争者上起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