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垄断的界定要有定性和定量的规定
发达市场经国家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作为一部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反垄断法必须对“垄断”作出明确的界定,才能发挥它在经济生活中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应有的作用。由于垄断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对其认定仅靠法律上的定性的规定,还不足以对其加以区别,所以,日本《禁止垄断法》对构成垄断的状态在数量上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执法者在实践中能够比较准确地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垄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日本的做法与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关于垄断构成的数量规定是相同的。美国反托拉斯法对垄断行为只作了原则规定,使得执法者在实施的过程中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调查、取证、处理的过程比较长、程序复杂、手续繁琐,形成一个可供遵循的判例实属不易。实践证明,对垄断作出定性和定量的规定,更有利于反垄断法的切实执行。针对我国尚无反垄断的经验,在制定反垄断法时要考虑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可操作性,要使执法机关既能及时又能很准确地判定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在对垄断进行定义的时侯我们有必要借鉴日本的做法,有定性的规定,同时也有定量的规定,以便使反垄断法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更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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