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合理地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发达市场经国家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在考察中,“有效竞争”这个概念给人深刻印象。反垄断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竞争,但这种竞争既不是完全放任的自由竞争,也不能从反垄断理想化的愿望出发。这种竞争是一种既有竞争又有一定规范的“有效竞争”,企业既能靠自身实力以竞争促进发展,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下社会资源又能得到合理配置,避免巨大浪费。在我国反垄断立法中也要引入“有效竞争”的概念,将反垄断立法目的定位于维护社会有效竞争,实现社会资源有效利用,推动经济和技术进步。
首先,从几国的经验来看,反垄断法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的垄断行为和经济部门,包括国家垄断。所有的产品应自由交易,服务应自由提供。如果国家垄断违反了这个原则,同样是违反反垄断法的。所以,应将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包含在反垄断法适用范围之内。
其次,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某些过去属于垄断的领域,现在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对那些应当列入竞争的行业,如果在立法中仍将其作为反垄断的例外,就有可能使这些领域缺乏竞争而贻误迅速发展的良机。
第三,应借鉴几国有关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规定,将发生在我国境外但对我国特定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消极影响的行为包含在反垄断法适用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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