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反垄断法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阶段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俄罗斯、芬兰、瑞典三国的反垄断法都是建立在各国经济基础之上,适应本国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的,而且又根据变化的情况进行了多次修改。芬兰、瑞典同属北欧国家,发展历史和经济状况类似,在反垄断立法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国都根据各自的经济结构、对外贸易的需要、企业规模和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了各自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的立法重点。我国反垄断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也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适应我国公有制的基础和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国情,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出现的问题,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立法成功的经验,逐步建立健全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
我国正处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状态和市场行为表现出很多不成熟性,且带有许多计划经济的痕迹。在将来的市场发展中,也肯定有许多方面不同于发达和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它的适应性,立法中要留有一定的余地,使得法律出台后,不仅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法律本身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如果法律本身缺少伸缩性,规定的很具体、细致,虽然在实际执行中比较方便,但它难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可能给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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