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立法应力求全面,又适时调整
发达市场经国家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澳大利亚反垄断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内容全面但又富有一定的弹性。所谓全面,是指其《贸易惯例法》中涵盖了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禁止卡特尔制度、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兼并控制制度。在全面的基础上,具体制度设计和条文规定又为今后的发展保留了适度的空间。这也是该法实施28年,历经37次修改,至今仍然适用的重要原因。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状态和市场行为表现出很多不成熟性,且带有许多计划经济的痕迹。因此,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它的适应性,立法中要留有一定的余地,使得法律出台后,能够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弹性必须建立在全面基础上,如果反垄断法不能涵盖基本制度,难免修修补补,也不利于法律本身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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