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为所采取的手段性质所作的分类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
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采取的手段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三类:
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通过捏造并不存在的虚假事实,隐瞒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的手段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行为在实践中具体包括假冒或仿冒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质量标识行为、欺骗性的价格表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等。上述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相当普遍,它们往往不仅直接侵犯了特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通常还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因此必然成为竞争法规制的重点。
2.利诱性市场交易行为。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非法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利益引诱对方与之进行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商业贿赂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亏本销售行为、利用利诱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物质刺激、金钱引诱或者其他利诱手段来促成交易、获取利润的现象,本属平常之事,但这里存在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交易对方给予明示折扣、附赠小额物品、对鲜活或即将过期的物品进行低价销售等交易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此相反的是,在账外给予回扣、高额的有奖销售、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亏本销售等交易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冲击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了对其他诚实经营者的排挤,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理当受到竞争法的管制。
3.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或条件,采取胁迫、威吓等手段强制他人从事市场交易行为或阻碍他人从事交易行为。这些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和商品正常流通的行为、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限定他人市场交易的行为等。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是严重的反竞争法的行为,因为它们不仅违背了被强迫的经营者的意志,会造成相关经营者的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而且还会限制公平竞争,形成行业垄断、地区垄断,扭曲市场信号、窒息市场活力,对市场经济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的市场生活中,单纯采取暴力这一原始而又极端的手法从事强迫性交易行为的现象日渐减少,而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甚至是市场外的某些权力来从事强迫性交易行为的情形则比较多见。毕竟前者在损害竞争秩序的同时也会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所以它首先必然受到刑事法律的严厉打击而趋于式微,由此也决定了竞争法规制和列举的主要是后者而非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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