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混同行为的概念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 市场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同,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而言,就是行为人通过擅自使用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导致购买者将其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是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市场混同行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古已有之,而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正是在既往的有关假冒、仿冒的侵权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是通过提高质量、降低价格、提升服务水平等方式去争取市场,而是以假冒、仿冒他人商业标记、侵害特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欺骗消费者的不正当手段,也就是通过搭别人的“便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这必然造成市场混淆,乃至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成灾。其主要原因在于,作为一种本质上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行为,市场混同行为在根本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具体而言,它不仅通过损害正当竞争者利益的方式破坏了竞争秩序,而且这种“挂羊头卖狗肉”、“搭便车”的行为特点以及相应缺乏约束条件并膨胀起来的追求暴利的冲动,也决定了这些混同商品的质量绝大多数必然大大低于被混同、被假冒商品的质量。可以说,假冒、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成为伪劣商品和劣质服务得以泛滥的重要途径。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近年来,我国的假冒伪劣商品涉及烟、酒、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服装、电器、建筑材料、农药、化肥、种子、汽车等大多数商品,凡是为人们所熟知的名牌商品,几乎都无一幸免地存在被他人假冒或仿冒的现象。假冒商品的突出表现就是品质伪劣,如以普通白酒冒充“五粮液”,以普通卷烟冒充“红塔山”,等等;有的假冒商品甚至不具备基本的使用价值,如牛皮纸制成的名牌“牛皮”鞋,普通面粉冒充的“云南白药”,等等。而更令人发指的是,有些假冒商品竟然是有毒有害物品,如用工业酒精兑水制成的“茅台”酒,用有毒化学物质制成的各种化妆品,等等,由此导致的重大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毫无疑问,假冒仿冒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急需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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