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的法律保护概况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 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志,它与商品名称、厂商名称、产地名称、外观设计、商品装潢等标识共同组成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表征,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商标保护的法律实践,在各国很早的历史时期里就存在,但以成文法规的形式对商标保护加以规定的则首推1803年法国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它将假冒商标比照私自伪造文件罪处理。但随着世界各国商标立法的大量出罂以及商标注册制度的确立,法律对商标保护的重点转向了注册商标。所谓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向国家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予以登记注册的商标。与此相对的是,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就称为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的法律意义在于,商标注册人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注册商标所核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了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只有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在此基本框架下,各国立法无一不把禁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历史发展到近现代,随着竞争法的兴起,基于假冒他人商标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属性,不少国家还将该行为纳入竞争法的领域进行规制。这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竞争法一改商标法着重保护注册商标的“立法偏爱”,即不仅禁止经营者非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且还禁止非法使用他人已经产生一定声誉的未注册商标,为全面打击和遏制商标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更完整和充分的法律依据,实现了因传统商标法通常只保护注册商标而实现不了的作用。
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初期就颁布了《商标法》,专章规定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开始系统地对商标等工业产权进行管理。1993年和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两次修改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还在1997年修改的《刑法》第213条、214条、215条对商标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此外,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分别于1983年、1988年、1993年和1995年四次制定i修改并发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明确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强化了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实践中日益猖獗的假冒伪劣和盗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第5条第1款的规定,禁止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式开辟了从竞争法的角度保护经营者有关商标权益的法律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