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在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形态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 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可以分为四种形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应当严格把握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商标的相同性或者近似性,另一个是使用商标标识的商品是同一种类的或者类似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关于对未注册商标的“假冒”
未注册商标是未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而使用的商标。由于我国商标制度实行自愿注册原则(除强制注册的范围以外),因此市场中客观上存在未注册商标,并且也确有对其进行“假冒”的行为。但是,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显然不能适用于未注册商标,那么,是否应当对其加以保护?怎样进行保护?首先,商标所有人对未注册商标存在合法权利。有关未注册商标的“假冒”行为具有不正当的属性。有些人认为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不准确的。因为,既然法律允许未注册商标存在,它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它只是不受商标法的保护、权利人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但拥有一般民事权利。对于经营者通过诚实劳动所建立的商誉——包括为公众所知悉的未注册商标,他人加以剽窃和盗用,无疑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竞争法应该对其进行规制。其次,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行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无法归人假冒注册商标的条款,但是,可以将该商标视为商品的名称,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仿冒行为对其予以制裁。
3.关于法律竞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本款规定是与该法第5条第1项规定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按照这些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既是一种违背《商标法》、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是一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制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在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时候,必然同时触犯两个法律,从而发生法条竞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此时完全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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