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有关立法的完善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
目前立法在规范针对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主要存在两点不足。其一。如前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停留在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而将未注册商标排斥在外。其二,认定假冒注册商标行为限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排除了在不同商品上假冒他人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明显的不足使得人们有理由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规定除表明这种行为同时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别无任何实质意义,毕竟,它既未突破《商标法》的规定,也未补充《商标法》的规定。究其实质,这些不足反映出相关立法忽视了竞争法和商标法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方面所存在的相互补充而又有所区别的作用。
事实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等,已经为我们在这些方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现在,我们至少在理论上可以明确的是,商标法的重心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而竞争法着重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二者在保护商标的问题上,表现为竞争法对商标法的规定起着辅助和补充的作用。具体来说,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不保护未注册商标,而竞争法不但保护注册商标,还保护未注册商标,但以其“知名’’为前提;商标法对假冒行为的认定只限于同一或者类似商品,竞争法则不以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为限,但要求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知名”,二是要“产生混同”。这样一来,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既存在重叠之处,如对知名注册商标的保护;但又有不同,如未注册商标只要是知名的,则只受竞争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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