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法律概况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都是商品的外部标志,但又具有各自的内涵和功能。商品名称是指称呼同一种商品的语言标记,能够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商品包装是指为了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商品装潢是指为了识别和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实现区分不同商品、保护商品使用价值甚至促使商品本身增值等功能的同时,往往成为创造商品形象、开拓市场的重要战略手段。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可分为商品通用名称、包装、装潢和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两类。通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在某一领域内已被特定行业普遍使用,为交易者共同承认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则是经营者为自己生产的产品所独创,它们除了具备商品通用名称、包装、装潢的基本功能以外,还具有区别同种商品的不同经营者的作用,能够促使消费者和用户将特定的商品与特定的经营者、特定的商品质量和信誉联系在一起。换言之,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实质上凝聚着经营者的诚实劳动和智慧成果,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商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理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正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反映特定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尤其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更体现经营者的智力成果,是知名商品的象征,也是其吸引顾客的法宝,因此它们往往成为不法商家仿冒的对象。
加强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仿冒行为的打击,关系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也涉及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重大。我国在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是通过知识产权法有限地实现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具体而言,一是商标法的途径,即把一些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依照商标法的条件,进行核准注册、纳入注册商标范围,使其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加以保护。比如,1986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有关部门的主持下,“五粮液”、“贵州茅台”等名酒的特有名称经申请后获得商标注册。其后,一些名优白酒厂家的24种酒瓶贴和装潢作为商标又获准注册。这样,仿冒上述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因为触犯商标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受到惩处。另外就是专利法的途径,即对符合外观专利条件的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通过经营者申请外观专利来获得保护。不过,现实中还有大量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因为不符合申请外观专利或者商标注册的条件而得不到法律的专门保护。
显然,仅仅依赖于前述的法律规定,无法实现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保护的需求。从竞争法的角度,制止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成为确立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迫切需要。基于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明确禁止经营者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后又颁布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至此,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法律规定,已经初步形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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