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名称和姓名的法律规定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文字符号。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并登记注册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具有排他性。姓名是一个公民区别于其他公民的文字符号。依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该法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33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无论是公民的姓名、法人的名称,还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字号或其本人的姓名,都是作为市场活动的参与者本身的区别性文字符号。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是经营者的营业标志,也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体现了经营者通过付出努力和资本获得的无形财产,保护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主要是保护附于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之上的商业信誉。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文规定其成员国应对厂商名称提供法律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擅自使用他人厂商名称的违法行为。我国除了《民法通则》以外,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专门确立了企业名称专用权的确认制度。而1993年公布的《产品质量法》也从产品质量管理的角度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不过,冒用他人厂名的行为,究其本质,并非产品质量问题,而是盗用他人商业信誉的问题,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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