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行为的构成要件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
所谓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未经他人许可而在市场交易中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依据法律的规定,该行为应该具备下列构成要件:
1.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被冒用的对象是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包括前文所述的法人的名称、自然人的姓名,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字号等。这里的名称或者姓名应该尽量作广泛意义上的理解,比如企业名称既包括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名称,也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等。此外,仅仅包括经过工商登记的名称还不够,那些虽然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但具有商业价值而被他人仿冒的名称,如自然人的姓名、笔名、艺名等,也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擅自使用。所谓擅自使用,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加以使用的行为状态。显然,那些获得权利人依法转让或者许可而对他人企业的名称或者姓名进行利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这是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所导致的市场混同后果。正是由于引起市场混同的后果,竞争法才予以制止,国家也才采取公权力对市场交易加以干预。否则,缺乏这个要件,该行为就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时,它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得到规范,比如民法。需要注意的是,“引人误认”是指能够使购买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条件下,引起误认的可能性,而并不要求已经造成误认误购的实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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