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宣传行为概述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
在激烈的市场活动中,形形色色的商业宣传不仅能够传递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而且可以刺激购买者的好奇心和购买欲望,把人们潜在的需求变为具体的、明确的购买需要,同时也树立了经营者及其商品或服务的良好形象。总而言之,商业宣传行为是经营者开拓市场、促进销售的有利竞争手段。正因为如此,对商业宣传行为的规制才有了竞争法上的意义。
此外,区分商业宣传行为的类型,对于把握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范围也具有重大意义。当然,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商业宣传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各国竞争法的惯例,一般以商业宣传的载体和采用方法的差别,把商业宣传分为在商品上的宣传、通过广告的宣传和其他方法的宣传。
第一类,是在商品上的宣传。这是指在商品以及商品的包装上通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来宣传商品的有关信息。比如,经营者可以在商品及其包装上依法使用认证标志,来宣示其相应的质量水平。实践中,在商品上的宣传方式既包括直接在商品及其包装上进行标注,也包括将标注有商品信息的标签粘贴于商品及其包装上。值得注意的是,有时经营者未将标签粘贴于商品或包装上,而是随商品附带,此时是否认定为“在商品上的宣传”呢?我们认为,标签是依附于商品的特定的标识,与商品具有不可分的性质,即使未粘贴于商品或包装上,也应视为商品的必要组成部分,故应将其认定为“在商品上的宣传”。
第二类,是通过广告的宣传。广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广告是指通过某种旨在吸引公众注意的方式所发出的告示,这些方式包括传单、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广义上的广告就其内容和宗旨来看,囊括了政府公告、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我们这里探讨的是狭义上的广告,即商业广告。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显然,法律是通过明确广告活动的主体、经济上的特征、活动的具体方式以及基本内容来界定广告的内涵,而这些内涵正是与商业宣传的属性相一致的。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广告范围的规定,通过广告开展的商业宣传一般涉及以下具体形式:(1)利用报纸、期刊、图书等刊登的广告宣传;(2)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的广告宣传;(3)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所作的广告宣传;(4)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地内外设置、张贴的广告宣传;(5)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宣传;(6)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7)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8)利用其他广告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宣传。
第三类,是其他方法的商业宣传。对于其他方法的商业宣传,法律未作明文规定。从理论上分析,其他方法的商业宣传,是除了在商品上的宣传和广告宣传以外的一切商业宣传,它具有兜底条款的性质,以弥补成文法无法包罗万象的不足。通过这些年的法律实践,特别是地方立法的发展,我们已经总结了一些典型的“其他方法的商业宣传”,比如对商品所作的现场演示、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的文字标注或说明、通过新闻媒介所作的不同于广告的宣传报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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