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一)质量标志的含义及其种类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
所谓质量标志,是指证明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达到一定水平的标志。对于质量标志的具体类型,法律例示性地列举了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但实践中并不仅限于此,它还包括生产许可证等其他质量标志。
所谓认证标志,是指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证明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由其颁发给经营者并准许使用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经营者获得认证标志使用权后,不仅可以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享受免检等优惠待遇,而且借此向购买者传递了其产品质量可靠的信息,从而获得了更强的市场竞争能力。正是基于此,我国《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认证条例》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可见,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已经法定化了。目前,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布的认证标志包括长城标志、PRC认证标志和方圆标志。方圆标志可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分别适用于经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后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上。长城标志是电子产品专用认证标志,PRC标志是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
所谓名优标志,是指经有关机构评定的、对产品达到一定质量条件的经营者所授予的荣誉标记。这也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质量标志,它并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所评选的名优标志,还包括一些社会团体或者消费者所评选的名优标志。其中,国家行政机关评定的优质产品标志属于法定的名优标志。根据《优质产品评选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规定,国家优质产品标志分为两级:一级是经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产品,由国家授予的荣誉标志,该荣誉标志分为金质奖章和银质奖章两种。获得国家质量奖,表明该产品结构、性能先进,产品批量生产时质量有保证,且经检验达到国际水平。另一级是产品质量符合优质产品评选条件,但没有被评为国家质量奖而仅仅被授予“优’’字字样的质量标志。该名优标志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所属的国务院主管部门评定并授予。获得“优”字字样的产品,表明该产品优于现行标准的质量、技术规定,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独特风格和优美的传统特色。
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否则不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且还会给购买者传递错误信息,由此侵犯购买者的合法权益。而不诚实的经营者正是看中了这些质量标志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往往伪造或者盗用质量标志,谋取非法利益,这样的行为必然为竞争法所禁止。
(二)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行为的表现形式
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与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就是指经营者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擅自制造或者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比如不法经营者在非绿色食品上印上绿色食品标志,在非全毛服装上使用纯羊毛标志等。根据有关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总结实践中的执法经验,可以将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归纳为以下五种具体形式:(1)产品未经合法认证机构认证,擅自使用认证标志;(2)经认证不合格的产品,擅自使用认证标志;(3)认证被依法撤销后不及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4)非法制造或者使用编造的虚假认证标志;(5)擅自篡改、编造认证标志图案并加以使用。
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是非法使用名优标志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伪造是指杜撰出并不存在的名优标志而在商品上予以使用.所以.那些虽然没有谎称获得国家质量金质奖或银质奖,但却谎称获得某某国际大奖或者谎称被评为所谓“质量信得过产品”的行为,仍然属于一种对名优标志的不当使用行为。而冒用是指没有获得名优标志但却在商品上使用该名优标志。总结起来,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包括这样四类具体形式:(1)未获名优标志的产品,擅自使用名优标志;(2)产品虽获得名优标志,但因质量下降,名优标志被撤销或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继续使用该名优标志;(3)使用编造的虚假名优标志;(4)在获得低级别名优标志的产品上,擅自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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