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上的虚假标识行为---伪造产地
(一)产地和产地标识的含义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
产地是指商品的地理来源,比如商品的出产地、制造地或加工地等。产地标识是指为表明商品出自特定地理区域而在商品上使用的文字或标记。例如,众所周知的“上海制造”、“Made m Chilla”(中国制造)、“Made in Japan”(日本制造)等,都是典型的产地标识。
产地和产地标识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产地和产地标识的基本功能是指明商品的出产区域,但其作用却绝不仅于此。由于自然环境的差异、经济技术发展的不平衡以及人们生活习惯、个人爱好的差异,无论是工业产品还是农副产品,产地往往成为与商品的质量、价格、信誉、消费偏好等密切相关的重要因素。例如,那些质量、特色等取决于特定的气候、土壤等天然条件以及传统的生产工艺等特殊经济技术条件的产品,产地与产品的质量等直接相关,产地代表着产品的品质。这样的商品如新疆吐鲁番的葡萄干、四川涪陵榨菜、宜兴紫砂壶、江西景德镇的瓷器、瑞士的手表、法国的香水,等等。这时的产地标识就成为向购买者保证其商品质量达到某种水准的标志。又如,购买者通常倾向于认为: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生产的商品质量好,而小城市、落后地区生产的商品品质差;假冒伪劣商品多发地区的商品信誉不好,而较少发生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地区所生产的商品信誉好。此时,产地标识具有一定的广告效应,它们成为购买者在形形色色、琳琅满目的商品中赖以进行判断和选购的依据之一。
如上所述,产地标识是商品促销和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具有产生信誉和市场竞争力的功能。正是因为如此,产地标识为经营者所乐于采用,同时也就成为不法商家加以伪造或冒用的对象,换言之,他们通过冒充受购买者欢迎的产地的产品,欺骗购买者并获得良好的市场效益。所以,对产地标识的规范以及对伪造产地标识行为的打击,就成为包括竞争法在内的有关法律的重要任务。
(二)有关产地标识的法律概况
基于产地标识的市场功能,各国往往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或刑法的一般原则以及其他专门的法律来对产地标识进行保护。其中,德国对产地标识的保护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提出禁止对产地的虚假标识。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也是在其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以及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中,对产地标识进行保护的。而法国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它是基于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的侵权行为规定,即因故意或者过失而为不实的产地标识致使他人受损害的、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来对产地标识加以保护的。英国则是以普通法为主对产地标识实施保护,其重要途径即是所谓“仿冒诉讼”,确立了有关经营者可以对虚假产地标识的行为提起“仿冒诉讼”,从而获得救济。而美国在“仿冒诉讼”的基础上发展了成文法,通过兰哈姆第43条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的规定,突破了民事诉讼对受害者保护的若干限制,在更广、更宽的范围上禁止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产地标识。
对产地标识的保护也受到了有关国际公约的重视。比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规定,有人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的产地标识时,适用该公约第9条的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在进口时扣押商品、在国内扣押或禁止进口等措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文件也涉及产地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使用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即所谓“标识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同时,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这里的地理标志就是原产地标志。协议规定了各成员有义务提供法律措施以使利害关系人阻止各种形式的伪造原产地标志的行为。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原产地和产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认为,产地是商品的实际形成地,而原产地则只限于商品形成地中,其地理环境对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有决定作用的产地。产地概念的外延要大于原产地。从立法目的来看,产地是一个事实概念,它主要是为了反映商品形成地这一事实,其目的是让购买者了解这种事实;原产地是一个知识产权概念,它主要是反映产品所具有的特点完全或者主要由该地的地理环境所决定的这一关系,其目的在于从知识产权制度和对外贸易管理上给予特定的保护。从竞争法一般性地维护市场秩序、制止虚假标识和虚假宣传的目的和思路出发,可以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总体上规范产地的标识而不是专门、单独地规定原产地的问题。这也正是我国国内法的基本做法。
我国主要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产地标识和禁止伪造产地的行为。首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悉权,包括了解产品的质量、价格、产地、成分、制造方法、有效期等情况在内的信息,而对产地的虚假标识,正是典型的剥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悉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该法的禁止。其次,商品的产地与商品质量是紧密相关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产地标识也是一种质量标志。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条、第30条、第37条从质量管理的角度对产地的虚假标识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另外,从本质上看,对产地的虚假标识不仅是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违法行为,更为重要的在于它是一种盗用竞争优势和商业信誉、欺骗购买者、破坏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伪造产地”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显然,将伪造产地明确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全面、有效地打击和防止这种行为创造了立法上的条件。
(三)对伪造产地行为的认定
所谓伪造产地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其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以及商品的包装、附着物上,隐匿商品真实的产地、标识虚假产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认定伪造产地行为时,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对产地的具体认定。要认定伪造产地的行为,就必须认定该行为是否对产地加以“虚假标识”,也就是要首先认定该商品的真实产地究竟在哪里。就实践情况而言,那些完全在一个地区制造或形成的商品,其产地的认定比较容易,但是,如果商品的形成过程涉及两个以上的地方,那么其产地的认定就比较困难。此时,就需要确定产地的认定标准。然而,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尚无立法上的统一规则。国外竞争法理论上有“主要产地说”,即上述商品的产地以主要产地为准,所谓的主要产地在原则上又是根据交易观点来确定的,也就是以市场交易所认为的决定商品特色、性质、价值的地方为其主要产地。我国竞争法理论上存在“最终形成地标准”,即以商品售出时成其为当时那种现状的生产、制造地为该商品的产地。比如,一个商品的形成经过了许多地方的厂家,此时以最后形成商品的厂家所在地为其产地。显然,目前对产地的具体认定,前述观点仅仅作为参考,法律是授权给有关执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视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的,这说明对产地的认定是相当复杂的,值得进一步探讨。
2.伪造产地的行为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手法,这是因为对产地的标识存在直接与间接两种方式。直接标明商品来自的地理区域的标识,为直接的产地标识。换言之,直接的产地标识在其标识中含有相关地名。而间接的产地标识是指标识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地理区域名称作为产地标识,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一般消费者的认识,可以将其联想为商品来源的地理区域的标识。间接的产地标识其具体形式是花样百出,比较常见的有用外语进行标识或者以地理来源的象征图案进行标识,间接地传达给消费者该商品的产地信息。比如,以曼哈顿自由女神像象征美国,以风车使人联想到荷兰。实践中不仅存在直接的伪造产地的行为,也存在间接的伪造产地的行为。前者如在国产电器上标注“日本制造”,在其他省市生产的产品上标注“上海制造”,等等。后者如在产自日本以外的家用电器上使用富士山图形暗示该商品产自日本。原则上讲,直接或者间接标注虚假产地的都构成伪造产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实践中对间接伪造产地的认定较为困难,认识上常常出现分歧意见,这可以从目前行政执法中查处的都是直接伪造产地的现象里得到印证。例如,国产的化妆品、葡萄酒以法语标识、国产的啤酒以德语标识等行为,是否构成间接的伪造产地,就存在不同看法。我们认为,认定的关键是取决于一般购买者是否将这种标识与商品的来源产生联想,也就是看该行为是否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来源地产生错误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