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中国环猎调查网讯:前述经济犯罪中的5种目的犯中,唯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比较复杂,理论上的分歧也较大。因此,这里着重讨论非法占有目的,其他目的犯之目的内容将在具体犯罪认定中讨论。zyggCPbzA0w中国深圳环猎调查网(
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意图占有说。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有。”[1)二是不法所有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非法暂时占有(狭义)、使用为目的;二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2]三是非法获利说。认为盗窃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犯罪都属于图利性犯罪,其主观要件不是以非法占有或不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3)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不能涵盖不以获利为目的而实施的取得他人财物之犯罪行为,因而不可取。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表述上不同,本质上一致。只不过不法所有更确切地将暂时占有(狭义)与永久占有(排除所有人的所有)区分开来而已。正如马克昌教授所言将不法占有理解为不法所有,才是各种金融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真正含义。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心理现象,内存于行为人的大脑之中,作为认识对象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加之经济犯罪之纠合了正当经济行为与非法经济活动等复杂因素,使得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认定上更加复杂和特殊。但是任何犯罪都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客观上的各种表征(法律上表现为罪状中规定的客观要素)多少反映了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内容,因而成为我们判断、认识进而认定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我们认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犯罪是行为人犯罪罪过心理支配下的行为,是主观见诸客观的过程。我们认定犯罪的主观心理尤其是犯罪目的,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否则就会导致客观归罪。
(2)目的与行为相一致。如前所述,犯罪故意是行为人犯罪时的故意,不存在事前故意或事后故意。同理,犯罪目的的存在,也要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步。有人认为金融诈骗罪中不法所有目的作为超过的主观要素,有时并不与犯罪故意同时产生,即行为人不是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利益的目的,其犯罪目的有一个形成过程,并非都形成于实施诈骗行为之前,可能产生于诈骗实施中或者实施后。[1]我们对此观点不能苟同。因为目的犯之目的,是作为决定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一个独立的、必要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在该目的产生之前的行为是不能作为犯罪行为来认定的,行为人实施法定的犯罪行为之后的心理也不得称之为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作为一种确定的心理态度,在形成之前是有一个过程的,但这一形成过程的心理活动,并非都具备“目的”的含义。目的,总产生于行为之前或与行为并行。作为认识主体(尤其司法者),尽管我们不可能亲历犯罪过程,总是事后判断,但只要有客观行为及相关情况(事实及证据)作为依据,就能够正确认定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和客观行为的实施(包括预备)时间。
(3)从“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结构中认定犯罪目的。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之犯罪,大多为、或者类似于财产取得罪。财产损失作为一个客观要素,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占有的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仅以此结果为标准,不考虑行为人行为时的情况,就很难得出正确结论。如“占有资金财物,拒不返还”,“无法返还”等。这种状态仅仅表明行为人有恶意占有的可能性(仅此理解为民事侵权也未尝不可),尚不能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联系这种状态前的行为,才能作出准确判断。如行为人在此状态出现前实施了诈骗行为,或者有意识地挥霍财产的行为等。
(4)谦抑性原则。经济犯罪为法定犯,与自然犯不同,对其适用刑罚过度,可能抑制经济的发展。如实践中公安机关随意插手经济纠纷,或者误将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立案侦查,往往会导致一个有潜力的企业陷入濒临倒闭的边缘。因此,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一般而言,在不易明确认定时,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的,即不宜以犯罪论处。当然,如果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已十分明显地表明是犯罪行为,就应当严肃处理,以树立刑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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